-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所屬機關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之支用事宜,特訂定 本要點。
- 二、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係由各該機關於辦理營繕工程時,在工程費及用地等償費預算項 下以一定之比例,按實支數提列。 前項提列比例由本府另定之。
- 三、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除已編列預算外,各機關應按工程項目別及科目別綜計提列數, 並依用途項目別及科目別編製支用預算表,按一定規定比例授權由該一級主管機關核定 。
- 四、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之支出項目,應按下列規定核實列支: (一)工作人員所需差旅費、加班費、誤餐費、交通費、訴訟獎金,因工程傷亡醫療費 、工程人員意外傷亡慰問金之支出。 (二)委託律師費、訴訟費、法律顧問費、工程爭議所需仲裁費用。 (三)徵圖獎金、評審費、紀念牌費等費用支出。 (四)自行規劃設計獎金。 (五)搭蓋工棚或用地倉儲租金,工地臨時租用辦公處所等租金及裝置電話,工地臨時 辦公處所需之必要隔間裝修及文具紙張、郵電、印刷、消耗及其他必要費用。 (六)因工程、或土地取得,地上物拆遷補償之需要,委外監造,聘請臨時專業顧問、 臨時專門技術人員,僱用臨時之測工、技工、工友等薪資及相關費用支出。 (七)除重大或特殊工程外之一般工程測量、設計、圖說、公告暨申請各項證照費用。 (八)工程用之圖書、儀器用具設備及維護搬運等費用。 (九)以前年度由工程管理費購置之工程車輛修護、油脂、稅捐等費用。 (十)工程進行中各項廣告宣導、茶點及軍工慰勞費用。 (十一)本府員工配合工程需要之出國訓練、督導、考察及駐廠監造支出費用。 (十二)為改進專業工程業務舉辦之專題演講費用。 (十三)依規定發給員工工程效率獎金。 前項聘請或僱用臨時人員費用,本府員工配合工程需要之出國訓練、督導、考察、駐廠 監造,委外監造或重大特殊費用,均應專案依規定程序報府核定。
- 五、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之支用,應受當年度工程費、補償費之實際結算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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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3-2001
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支用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6 年 11 月 26 日
中華民國86年11月26日臺北市政府(86)府工一字第8608395500號函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