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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1-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8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管字第1133007664號函修正全文9點;並自即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昇工程執行效率,及加強公共工程 建設之政策訂定、法令整備、工程協助審查及諮詢、施工品質及進度 查核,特設本府公共工程督導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並訂定本要 點。
  • 二、本會報置委員十六人,召集人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 人,由市長指派之副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有關人員派 兼之: (一)財政局代表一人。 (二)產業發展局代表一人。 (三)工務局代表一人。 (四)交通局代表一人。 (五)環境保護局代表一人。 (六)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七)文化局代表一人。 (八)捷運工程局代表一人。 (九)地政局代表一人。 (十)法務局代表一人。 (十一)主計處代表一人。 (十二)政風處代表一人。 (十三)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代表一人。 (十四)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代表一人。 前項本府各機關代表,原則由機關首長兼任,惟為符合全體委員任一 性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得由主任秘書職務以上人員兼任 。
  • 三、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有關本府公共工程政策訂定及法令整備研議事項。 (二)有關本府公共工程之工程協助審查及諮詢事項。 (三)有關本府公共工程採購作業稽核事項。 (四)有關本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及進度查核督導事項。 (五)其他有關本府公共工程事項。 前項第二款所指工程協助審查及諮詢之工程限非本府工務局、交通局 、都市發展局、捷運工程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暨所屬機關主辦或代 辦之本府各機關工程,依工程預算金額及執行階段受理範圍如下: (一)工程預算金額新臺幣(以下同)二千萬元以上,於規劃、設計階段 ,機關得申請協助審查工程計畫、預算、工期、施工技術與規範等 內容之可行性、合理性與合法性。 (二)工程預算金額一千萬元以上,工程於施工階段,遇有困難無法解決 問題,機關得申請諮詢,俾利提供建議解決方案。 (三)經機關提案且經本會報工作人員簽奉同意辦理協助審查或諮詢之工 程。
  • 四、本會報原則上每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 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 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召集人指定一人代理之。 本會報會議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人員、府外學者及專家列席提供 諮詢意見。
  • 五、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工務局代表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 會報有關事務;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會報指派工務局現職人員 兼任,辦理行政業務。
  • 六、本會報置諮詢委員若干人,由本會報工作人員依個案性質簽請執行秘 書遴選或推薦,於實施個案工程協助審查或諮詢時派聘(兼)之,並 由執行秘書指派其中一人擔任領隊諮詢委員。 諮詢委員於完成協助審查或諮詢且無待處理事項後免兼之。
  • 七、本會報委員或諮詢委員於聘(派)兼任期間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分別由工務局簽報市長或執行秘書核定後解聘(派)兼之: (一)涉及刑事案件經起訴或通緝。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 (四)藉職務之便,以圖本人或第三人之利益。 (五)言行品德或聲譽不佳,有損本府形象。 (六)因故無法行使職權。 (七)違反行政程序法迴避之規定。 解聘(派)兼案件核定後,由工務局辦理解聘(派)事宜。
  • 八、本會報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九、本會報所需經費,由工務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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