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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1-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9 年 03 月 29 日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臺北市政府(99)府授人一字第09930236500號函修正全文8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公共工程建設之政策訂定、法令整備、工期審議、 工程協助審查及諮詢、施工品質及進度查核,並辦理本府交辦事項,特設本府公共工程 督導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有關本府公共工程政策訂定及法令整備研議事項。 (二)有關本府公共工程工期審議事項。 (三)有關本府公共工程之工程協助審查及諮詢事項。 (四)有關本府公共工程發包制度督導事項。 (五)有關本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及進度查核督導事項。 (六)其他有關本府公共工程事項。
  • 三、本會報置委員十八人,除召集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一人   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秘書長。   (二)本府工務副秘書長。   (三)本府財政局局長。   (四)本府產業發展局局長。   (五)本府工務局局長。   (六)本府交通局局長。   (七)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   (八)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   (九)本府文化局局長   (十)本府地政處處長。   (十一)本府主計處處長。   (十二)本府政風處處長。   (十三)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四)本府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五)本府捷運工程局局長。   (十六)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處長。   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工務局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報有關事務   ;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府工務局指派人員兼任,辦理幕僚業務。
  • 四、本會報下設工期訂定評核小組、工程協助審查及諮詢小組,其要點另訂之。
  • 五、本會報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人員 列席。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 六、本會報或會報小組之會議於必要時,得邀請府外學者、專家出席提供諮詢意見。
  • 七、本會報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八、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府工務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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