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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1-302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5 年 11 月 15 日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北市都建字第09565966800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
  • 一 管制範圍:北投公館路、奇岩路、崇仰一路、磺港路所圍之地區,範 圍如附圖示。
  • 二 (刪除)
  • 三 本管制地區之建築工程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應檢具施工計畫書,向受理 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委託審查之機關團體申請辦理召開 施工計畫說明會。 (一)受委託辦理施工說明計畫說明會之機關團體如下: 1.臺北市土木技師公會。 2.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3.臺北市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 4.其他經本局核備之機關、團體。 (二)受託團體辦理施工計畫說明會應遴聘具有相關實際工程經驗之學者 專家或專業技師為委員,委員名冊並應經工務局核准。每次出席施 工計畫說明會之委員人數至少五名。 (三)受託團體應於召開施工計畫說明會後七日內將辦理施工計畫說明會 基本資料表函送工務局,承造人應參考施工說明會委員意見後,由 其專任工程人員簽證施工計畫送本局備查。
  • 四 前點施工計畫書內容如下:   (一) 基礎設計與地下室開挖安全措施相關圖說。  (二) 基地四周二十公尺範圍內鄰房現況 (含其地質、基礎、結構) 調查 資料與圖說。   (三) 地質及地下水報告書,應由營造業專業工程人員核對與設計圖無誤 及訂定擋土壁養護時間,並登證負責。 (四) 妥善設置並分析防止鄰房傾斜倒壞、附近道路崩塌沈陷及有關監測 系統佈置圖與觀測紀錄資料。
  • 五 地下室施工期間依建築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及本府 78.8.26 (78) 府工 建字第三六五九○三號函應由監造人、承造人、專業工程人員勘驗。 簽證申請部分,依下列規定辦理,由主管建築機關加強抽查。 (一) 地下室開挖擋土壁施工之起訖時間與勘驗結果,經監造人、承造人 、專業工程人員簽證後分別申報備查。 (二) 地下室挖土依其施作支保措施分層勘查,由監造人、承造人、專業 工程人員簽證後申報備查。
  • 六 本管制地區自七十九年八月一日起,開始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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