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管制範圍:北投公館路、奇岩路、崇仰一路、磺港路所圍之地區,範 圍如附圖示。
- 二 加強建照審核方面,採雜項執照及建造執照分別申請。 (一) 雜項執照:需施做土壤改良,未建築基地應先請領雜項執照,經依 設計施工承載試驗合格,又有關擋土工法支撐層數,鄰房安全鑑定 等應一併考慮。 (二) 建造執照:有關地下室開挖安全措施方面。 1 基礎開挖安全措施:依本局訂頒「台北市建築工程基礎開挖安全 措施管理作業要點」,地下開挖深度超過八公尺或設置地下室二 層以上者,一律採用地下連續壁工法,並設置安全監測系統及因 應措施。 2 地下室開挖僅一層者,得視地質狀況採用預壘排樁擋土工法,但 緊靠鄰房側於開挖前並須兼做高壓噴射灌漿地質改良,以穩固鄰 房。
- 三 對已核發建照尚未施工者,加審其基礎設計與地下室開挖安全措施。
- 四 加強施工管理部份: (一) 加強審查施工計劃: 1 本管制地區施工計劃書圖、逐案審查,經核定後始准開工。 2 應檢附基地四周二十公尺範圍內鄰房現況 (含其地質、基礎、結 構 ) 調查資料與圖說。 3 地質及地下水,請營造業技師核對與設計圖無誤及訂定擋土壁養 護時間,計劃並簽證負責。 4 妥善設置並分析防止鄰房傾斜倒壞,附近道路崩塌沉陷及有關監 測系統佈置圖與觀測記錄資料檢查。並於施工期間隨時採取適當 改善措施計劃。 (二) 地下室施工期間依建築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及本府三號函應由監造人 、承造人、技師勘驗、簽證申報部份,依左列規定辦理,主管建築 機關加強抽查。 1 地下室開挖擋土壁施工之起訖時間與勘驗結果,經監造人、承造 人、技師簽證後分別申報備查。 2 地下室挖土依其施作支保措施分層勘查,由監造人、承造人、技 師簽證後申報備查。
- 五 本管制地區自七十九年八月一日起,開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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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1-3020
臺北市北投區公館路沿線申請建築工程專案管制措施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79 年 07 月 24 日
中華民國79年7月24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79)北市工建字第6556號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