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目的: 為統一本局辦理保全業務作法,有效輔導保全業務之健全發展,維護社會治安及人民權 益,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依據: 依保全業法及其施行細則暨內政部警政署八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警署刑偵字第六四七 六八號函頒「警察機關辦理保全業務作業要點」。
- 三、保全業務主管機關:依保全業法第二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 (一)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 業務主管機關-警政署。 (二)地方主管機關-省市縣(市)政府。 業務主管機關-省警務處(院轄市警察局)縣(市)警察局。
- 四、保全業務行政作業: (一)審核: 保全業者向主管機關-內政部申請許可。即由中央業務主管機關-警政署辦理審 核。警政署按照地方保全業務劃分規定函當地警察局審理勘查。警察局(本局刑 事警察大隊)就權責區分(如附表一及附表一之一)會同各單位往保全業者(公 司)做實地勘(審)查。並應於文到日起十天內,將勘(審)查結果陳報警政署 ,以供警政署作為審核許可之依據。 (二)管理:對合法登記保全業者(公司)依管理(注意)事項(如附表二、三、一之 一)由本局各權責單位就權責管理事項確實輸入電腦列檔管理,半年檢查乙次, 並將每次檢查結果彙整輸入電腦建檔備中央主管機關派員查核。 (三)處罰:各單位就權責管理事項內發現保全業者(公司)不法事證蒐集彙整後陳報 本局(刑事警察大隊)以主管機關名義就保全業違反法規(如附件一之一~ 四違 反之處罰欄)情節予以適當處罰。
- 五、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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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08-2004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辦理保全業務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2 年 08 月 06 日
中華民國82年8月6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82)北市警刑大議字第167210號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