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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03-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4 年 12 月 20 日
中華民國84年12月20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84)北市警保字第0098264號函訂頒
  • 一、依據: 內政部警政署八十四年十二月一日八四警署保字第八一一九六號函頒「警察機關重要節 日及重點工作期間加強戒備規定」。
  • 二、使命: 全面加強戒備,依法防處一切危害、破壞,確保國內安全與社會秩序。
  • 三、區分: (一)重要節日: 開國紀念日、春節、國慶日或其他重要節日。 (二)重點工作期間: 公職人員選舉及其他重大(要)專案工作期間。
  • 四、戒備期間: (一)重要節日: 1.開國紀念日: 自十二月卅一日十七時起至元月三日八時止。 2.春節: 農曆除夕前一日十七時起至正月三日八時止。 3.國慶日: 十月九日十七時至十月十一日八時止。 (二)重點工作期間: 1.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活動及投、開票期間)。 2.其他重大(要)專案工作期間。 (三)前項戒備期間必要時得延長之。
  • 五、任務區分: (一)局本部: 1.指揮、督導本局各分局、大隊、隊戒備期間全般治安維護與防處作為。 2.指揮所開設:於戒備期間指揮所併本局勤務指揮中心辦理,遇有重大治安事件發 生,另依規定開設聯合指揮所。 3.戒備期間依高級值勤規定,由總值勤官以上人員輪值,督察室、保防室、外事科 、保安科、後勤科應派員擔任值日(每日上午八時至晚間廿二時),並就權責業 務,負責協調、聯繫、督導與處理。 (二)各分局、大隊、隊:比照本局相關業務單位派員擔任值日,協助各該單位主官( 管)掌握轄區狀況,協調、連繫、督導所屬處理各項治安維護措施。
  • 六、加強戒備規定: (一)各單位主官(管)、副主官(管)不得同時離轄。 (二)戒備期間各級員警休假或輪休是否停止,由各單位主官(管)視狀況自行決定, 警政署或本局另有通報時依後者辦理。 (三)各級值勤人員(含高級值勤人員)應恪守崗位,並瞭解值勤職掌與作業程序,以 利突發狀況之處理。 (四)各單位應確實加強駐地安全維護及武器、彈藥與車輛之管制,以防範一切危害、 破壞。 (五)對轄內之全般治安狀況應加強指揮與掌握。 (六)遇有重大治安事件發生,各級值勤人員應不待命令,即依權責妥適處理,並逐級 報告。 (七)各單位應強化戰備整備,並預作戰時警務之準備,必要時全面加強戒備,掌握機 動保安警力,妥適處理各種治安狀況。 (八)加強情報諮詢作業,並協調各情治機關提供相關情資,據以研析並採取因應對策 。 (九)全面維護轄內重要官署、外國駐華使(領)館、駐華外國機構、油、水、電訊( 力)、油管、橋隧之安全維護。 (十)各分局對各項集會、遊行活動之申請,應從嚴審核。對非法聚眾活動,並嚴加防 範與處理。 (十一)各級督導人員,對各項治安維護措施,確實督考,以落實勤務。 (十二)加強戒備期間,如自星期一開始,則提前自星期六中午十二時起;如至星期六 結束,則延長至星期一上午八時止。 (十三)重點工作期間,其戒備起止時間,另行規定。 (十四)執行本案人員 (局本部) ,於戒備期間過後,得依規定補休或核實報支加班 費。 (十五)各分局、大隊、隊應依本執行規定策訂細部執行規定,並報局核備。
  • 七、本執行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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