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本規格要點依據台北市攤販管理規則第十二條訂定之。
- 二 各類攤販攤架均以不銹鋼質料設置,其規格如左: (一) 香菸、獎券攤架採懸掛式,高不得超過一五○公分,寬不得超過一 ○○公分,深不得超過一○公分。 (二) 書報攤架高不得超過一五○公分,寬不得超過一○○公分,深不得 超過三○公分。 (三) 鋼筆、飾品、玩具、刻印攤架高不得超過一五○公分,寬不得超過 一○○公分,深不得超三○公分。 (四) 水果、冷熱飲料、飲食攤架高不得超過二○○公分,寬不得超過一 五○公分,深不得超一○○公分。 (五) 雞鴨魚肉類攤架不得超過二○○公分,寬不得超過一八○公分,深 不得超過九○公分。 (六) 其他類攤架規定,比照性質相近攤架規格規定辦理之。
- 三 各類攤販設備規定如左: (一) 各類攤販所需用具,一律放置攤架內,不得在攤架周圍放置商品及 雜物。飲食攤得設置圖凳四個,或長凳兩條 (共四位) (二) 攤架應採活動式並不得以車輛為攤架。 (三) 攤架上之招牌,上下不得超過二○公分,左右不得超過攤架寬度。 顏色字體視需要自行設計,質料以壓克力為主。 (四) 攤架前左上方明顯處應有懸掛攤販證位置之設備。 (五) 其他未規定事項悉以台北市攤販管理規則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有關 規定辦理。 (六) 攤販集中場內之攤位不得隔間及按裝門窗。如有棚布破舊應予換新 ,同一集中場顏色應統一,以美觀整齊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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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8-3001
臺北市各類攤販攤架及設備規格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78 年 08 月 02 日
中華民國78年8月2日臺北市政府(78)府建市字第100969號函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