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激勵員警士氣,提升工作效率,以確保社會安全 秩序,特訂定本要點。
- 二、核發對象:本局執行警察任務及各項勤、業務有具體績效之員警及支援本局執行上述各 項勤、業務績優人員。
- 三、經費來源:本細部支給要點之各項獎勵金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 四、核發項目及金額:如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核發工作獎勵金細部支給要點一覽表」。
- 五、核發作業規定: (一)各單位應於案件結束後三個月內,詳敘具體事蹟,由業務主管單位會同人事室、 會計室依規定從嚴審核,簽奉局長核准後實施發給。 (二)同一案件如上級機關已訂有核發獎勵規定,應優先適用之,或有其他獎金申領規 定者,不得再重複請領核發本項獎勵金,倘有查報不實經發現者,一律從嚴議處 ,並追繳重複領取之獎勵金。 (三)以團體名義申請核發獎勵金者,必須轉發至各實際出力人員,並視各員出力程度 作公平合理分配。 (四)核發本獎勵金,應在每年預算經費內支應。如經費有限或不足時,得視情況予以 酌減或不予發給。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0-07-2006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核發工作獎勵金細部支給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07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3)北市警人字第103326658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5點;並自103年6月27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