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目的:為加強充實維護、熟記消防水源,適應救災需要,特訂定本計畫。
- 二、需求:為使各分、小隊長、隊員能熟悉轄區內消防水源位置與分佈及管線狀況,加強查 察,一旦發現損壞迅即協調主管機關限期修復,如缺乏水源地區應報請增設,以 資充實,務使各種水源隨時可供使用,充分發揮救災功能,減少災害損失,圓滿 達成任務。
- 三、水源查察一般規定: (一)各責任區隊員接管責任區後,壹個月內應熟記責任區內全部水源分佈情形六個月 內熟記分隊轄區全部水源位置,並盡量熟記鄰近地區及本中隊轄區內水源位置, 如有調動應將水源資料交與新接管責任區隊員並負責實地點交清楚水源位置,否 則以移交不清論處。 (二)責任區水源查察,每月應普查一次以上,包括消防栓、池、池糖、沼池、河川及 其他可消防用之水源均應列管查察,每次查察情形登記於「水源查察工作記錄簿 」,遇有損壞消防栓應迅速即以電話協調各轄區自水來分處搶修,至修復為止, 並於月底各轄區分別填報「損壞消防栓報修表」四份,由分隊逕送一份各轄區自 來水分處簽收,一份自存,另二份分別送大隊部、本局備查,視實情需要報由本 局統一函送自來水各分處檢修。 (三)水源查察時間:在交通頻繁地區每日上午七時前執行完畢為原則。 (四)各消防栓應編寫號碼、註明管徑、出水壓狀況,並每年一次繕造水源清冊(編號 應與各栓相符),地上式地下式一律依管徑分別以阿拉伯數字加括弧,註明於栓 體上或栓蓋內,以資識別,地下式消防栓蓋及周圍加十公分油漆黃色,地上式消 防栓頭蓋油漆紅色夜光漆以顯明目標,油漆由本局統一購發。 (五)蓄水池換水:露天蓄水池應三個月換水一次,加蓋蓄水池視實際情形換水為原則 ,每次換水時應將池內污泥雜物清除,保持清潔。
- 四、督導考核: (一)小隊長:除辦理水源業務及督導各責任區隊員按規定查察水源外,每月應實地抽 查三個責任區,每責任區抽查十個以上消防栓(池)等,抽查情形登記於「工作 記錄簿」,並填報「抽查紀錄表」送分隊長作為隊員考核依據。 (二)分、中隊長:每日除對水源查察勤務適當分配,並督導、查閱、處理水源查察工 作紀錄外,每月應抽查二個責任區,每責任區實地抽查五個以上消防栓(池)等 ,並填報抽查紀錄表送中、大隊長核閱作為考核依據。 (三)大隊部: 1.大隊長隨時督導抽查各分隊水源查察勤務及考核業務承辦人工作情形。 2.水源業務承辦人除辦理水源業務及督導各責任區水源查察外,每月應實地抽查三 個分隊各十個以上消防栓(池),抽查情形填報「抽查紀錄表」送大隊長核閱, 及放置偵測號牌於消防栓箱內測試查察情形,作為考核分隊及隊員之依據,並依 規定期間舉辦水源測驗競賽事宜。 (四)局本部:不定期督導參考右列單位(人員)執行水源管理業務情形。
- 五、定期競賽: (一)每年一、七月舉辦二次,由大隊辦理,併將辦理情形報局核獎。 (二)考核對象: 1.個人考核:隊員為對象。 2.團體考核:分隊為單位。 (三)競賽方式: 1.個人部份:甲組-以測驗背寫消防水源位置每處一分計算。乙組-以抽籤抽查 責任區十五處水源維護情形,每處以十分計算,依抽查考核評分標準評分。 2.團體部份:隊員所得成績佔四十%,大隊部抽查考核佔六十%,合併統計算分 數。 (四)各大隊業務承辦人員召集各分隊業務承辦人員,以抽簽方式每分隊抽查一個責任 區水源為原則,依抽查考核評分標準評分。 (五)水源維護實地抽查考核評分標準如附表。 (六)競賽一般規定: 1.各分隊參加競賽人員名冊繕造二份,於每期競賽前五日送大隊部、本局各乙份 。 2.測驗前三日在大隊部抽籤,每一分隊抽出一至三名或五分之一人員參加測驗。 中籤人員無故不到者以零分計算(輪休休假人員均應參加),各大隊承辦人員 並派一、二名小隊長協同監測及評分。 3.個人背寫消防水源(消防栓、池),背寫一處位置得一分,分數不限制(除本 分隊外得背寫鄰近其他分隊水源位置)。 4.第一期一二○分為及格,第二期起得酌情提高,於競賽一個月前通知。 5.受測單位應準備水源查察工作紀錄等有關資料。 6.測驗日期如有特別事故無法測驗時得以電話通知改期。
- 六、獎懲: (一)平日查察勤惰情形及競賽成績優劣視情辦理獎懲。 (二)競賽: 1.個人部份:甲組:測驗背記成績優良前五名得行政獎勵。乙組:抽查維護成績 優良者,得行政獎勵(視成績優劣得酌情增減名額),但背寫成績未達二○○ 分、抽查評分未達一二○分不予獎勵。 2.團體部份:各大隊第一名至第三名之分隊,各發績優獎牌,該管分隊長(主管 )、水源小隊長得予行政獎勵。但抽查水源維護成績依抽查考核評分均未滿一 二○分及背誦默寫成績未達二○○分者不予獎勵。 3.大隊水源業務承辦人督導背記抽查水源舉辦競賽出力,且督導成績優良前三名 併予行政獎勵。 4.個人背記維護水源不力,經測驗及抽查成績未達一二○分者,或經放置號碼牌 未在規定時間內查察取回或遺失者均依規定議處,該管分隊長應受連帶處分, 背記水源如調動報到後未滿三個月者酌予減輕處分。 5.團體成績未達一二○分者,該管分隊長及水源小隊長酌情議處。
- 七、本考核計劃未盡事宜者得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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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2-2001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消防水源查察考核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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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4 年 12 月 26 日
中華民國84年12月26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84)北市消預字第12012號函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