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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1-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5 年 10 月 29 日
中華民國85年10月29日臺北市政府(85)府人一字第85076574號函核定全文9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之國際參與,藉由城市間 實質交流,開展民間外交,以增廣市民福祉及視野,特設臺北市政府國際事務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之職掌: (一)本府國際事務政策研擬事宜。 (二)本市國際化策略之指導。 (三)本府各局處會中心及附屬單位主辦國際性活動及涉外事務之統籌協調事宜。 (四)本府與民間團體共同爭取主辦或參與國際會議、國際合作及活動之策劃或推動事 宜。 (五)本府各局處會中心執行本會議決政策之督導事宜。 (六)本市舉行國際性活動之諮詢及指導事宜。 (七)其他與國際事務有關事宜。
  •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兼任;委員十 九人至二十三人,分別由市長指派本府相關局處會中心等單位首長兼任及臺北市議會議 員與具有文化、經貿、外交及兩岸事務之學者專家或社會人士擔任之。
  • 四、本會委員由主任委員聘(派)之,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 行遴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五、本會會址設本府秘書處,為處理會務及委員會決議事項並負責處理一般性公共關係及國 際性聯繫業務,本會得聘用研究員二人,由本府秘書處依規定遴聘用之。
  • 六、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均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 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克出席時,由主任 委員指派委員一人代理之;其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送請有關機關辦理。
  • 七、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學者專家、社會人士或機關團體代表列席。
  • 八、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車馬費或出席費。
  •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秘書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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