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1-01-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06 月 02 日
中華民國93年6月2日臺北市政府府人一字第09304398200號函修正發布第4、6、9點條文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之國際參與,藉由城市間 實質交流,開展民間外交,以增廣市民福祉及視野,特設臺北市政府國際事務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爰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之職掌: (一)本府國際事務政策研擬事宜。 (二)本市國際化策略之指導。 (三)本府各局處會中心及附屬單位主辦國際性活動及涉外事務之統籌協調事宜。 (四)本府與民間團體共同爭取主辦或參與國際會議、國際合作及活動之策劃或推動事 宜。 (五)本府各局處會中心執行本會議決政策之督導事宜。 (六)本市舉行國際性活動之諮詢及指導事宜。 (七)其他與國際事務有關事宜。
  •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一人兼任;委 員二十九至三十三人,由主任委員就本府相關局、處、會、中心首長或相關人員,及具 有文化、經貿、外交、國際事務專長之學者專家、民意代表、社會人士聘派之,以提供 本府諮詢並協助本府推動本市國際交流。
  •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中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其任 期至原任屆滿之日為止。
  • 五、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市長指派人員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其相關幕僚作 業等,由秘書處派員兼辦,並得視業務需要遴聘用研究員三人至六人,處理日常會務、 委員會決議事項及一般國際公共關係聯繫業務。
  • 六、本會委員會議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相關學者專家、社 會人士或機關團體代表列席。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克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派委員一人代 理之。委員會議議決事項以本府名義送請有關機關辦理。
  • 七、本會決議事項中涉及本府各局處業務相關事項,應由本府各局處指派專人擔任國際事務 聯絡人辦理。
  • 八、本會得依委員專長及業務實際需要分組,各分組互推一人為召集委員,自行集會研擬議 題,提請委員會通過後,得應執行單位之請求予以協助推動。
  • 九、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兼職費。聘請之學者專家或受邀出席 會議人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秘書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