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之國際參與,藉由城市間 實質交流,開展民間外交,以增廣市民福祉及視野,特設臺北市政府國際事務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爰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之職掌: (一)本府國際事務政策研擬事宜。 (二)本市國際化策略之指導。 (三)本府各局處會中心及附屬單位主辦國際性活動及涉外事務之統籌協調事宜。 (四)本府與民間團體共同爭取主辦或參與國際會議、國際合作及活動之策劃或推動事 宜。 (五)本府各局處會中心執行本會議決政策之督導事宜。 (六)本市舉行國際性活動之諮詢及指導事宜。 (七)其他與國際事務有關事宜。
-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或具有相關專 業之專家學者兼任;委員二十九至三十三人,由主任委員就本府相關局、處、會、中心 首長或相關人員,及具有文化、經貿、外交、國際事務專長之學者專家、民意代表、社 會人士依規定程序聘(派)兼之,以提供本府諮詢並協助本府推動本市國際交流。
-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依規定程序續聘(派)之;任期中出缺時,得補行遴聘( 派),其任期至原任屆滿之日為止。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 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 五、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市長指派人員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置副執行長一 人,襄助執行長處理會務;其相關幕僚作業等,由秘書處派員兼辦,並得視業務需要遴 聘專門人員三人至六人,處理日常會務、委員會決議事項及一般國際公共關係聯繫業務 。
- 六、本會委員會議至少每年召開會議四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相關學者專家 、社會人士或機關團體代表列席。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 時,由主任委員指派一位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克出席時,由主 任委員指派委員一人代理之。委員會議議決事項以本府名義送請有關機關辦理。
- 七、本會決議事項中涉及本府各局處業務相關事項,應由本府各局處指派專人擔任國際事務 聯絡人辦理。
- 八、本會得依委員專長及業務實際需要分組,各分組互推一人為召集委員,自行集會研擬議 題,提請委員會通過後,得應執行單位之請求予以協助推動。
- 九、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秘書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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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1-2001
臺北市政府國際事務委員會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4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臺北市政府(108)府人管字第1083003686號函修正第3、4、6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