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之國際 參與,藉由城市間實質交流,開展民間外交,以增廣市民福祉及視野 ,特設臺北市政府國際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爰訂定本要點 。
-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府國際事務政策研擬事宜。 (二)本市國際化策略之指導。 (三)本府各局處會中心及附屬單位主辦國際性活動及涉外事務之統 籌協調事宜。 (四)本府與民間團體共同爭取主辦或參與國際會議、國際合作及活 動之策劃或推動事宜。 (五)本府各局處會中心執行本會議決政策之督導事宜。 (六)本市舉行國際性活動之諮詢及指導事宜。 (七)其他與國際事務有關事宜。
-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三至三十三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得置副主任委 員一至二人,其中一人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兼任,另一人得指派具有 相關專業之專家學者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 )報請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以提供本府諮詢並協助本府推 動本市國際交流: (一)本府業務相關機關(構)之首長或簡任層級以上人員。 (二)市政相關領域具有國際事務專長或經驗之學者專家、民意代表 或社會人士。
-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聘 (派)至原任屆滿之日止。但任期內主任委員如有異動,秘書處得報 請市長提前終止委員任期,重新辦理委員聘(派)事宜。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 五、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市長指派人員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 務;得置副執行長一至二人,襄助執行長處理會務;其相關幕僚作業 等,由秘書處派員兼辦,並得視業務需要置專門人員三人至六人,處 理日常會務、本會議決事項及一般國際公共關係聯繫業務。
- 六、本會至少每年召開會議四次,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 故不能出席時,得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 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本府機關(構)之首長或簡任層級以上人員 ,得委任代理人出席。 本會得依會務需要,邀請相關學者專家、社會人士或機關團體代表列 席諮詢。 本會議決事項以本府名義送請有關機關(構)辦理。
- 七、本府各一級機關(構)應指派專人擔任國際事務聯絡人。但如有必要 ,本會得請本府其他相關機關(構)指派國際事務聯絡人。
- 八、本會得依委員專長及任務需要設工作小組,其組織及運作由本會決議 定之。
- 九、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秘書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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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1-2001
臺北市政府國際事務委員會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6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管字第1123004719號函修正全文10點;並自112年6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