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0-04-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7 年 12 月 03 日
中華民國87年12月3日臺北市政府(87)府兵三字第87089139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0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對設籍本市之在營官兵服役期間因事故造成重大傷亡者 ,於事故發生時,派員慰問重大傷亡官兵及其家屬,致送及時慰問金,以彰顯本府關懷 慰助之意,特訂定本要點。
  • 二、及時慰問金之核發,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 三、核發及時慰問金之主辦機關為本府兵役處(以下簡稱兵役處);協辦機關為臺北市各區 公所(以下簡稱各區公所);協辦單位為臺北市兵役協會及各區分會。
  • 四、及時慰問金發放對象規定如下: (一)作戰、因公及意外造成重傷之義務役在營官兵。 (二)作戰、因公、意外及因病造成死亡之義務役及志願役(上校以下)在營官兵。 前項第一款所稱重傷,係指受傷程度已達危害生命狀態、毀敗身體主要機能之一或其他 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或經醫院通報(證實)為重度傷殘者。 自裁者,依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之規定,比照因病死亡辦理及時慰問。 第一項各款所列傷亡區分,依部隊通報(如附件一)辦理,如未及確認或有疑義時,得 由兵役處協調後認定之。
  • 五、及時慰問金之核發,應自兵役處知悉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十四小時內,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服役部隊通報者,經向急診醫院查證屬實後,應填具本市在營官兵遭遇重大傷 亡及時慰問通報(如附件二)通報市長室、本府新聞處及各協辦機關(單位), 由兵役處會同各協辦機關(單位)派員致送慰問金及市長慰問信函,並發布新聞 。 (二)經由大眾傳播媒體報導、徵屬或區公所查報等知悉者,應主動聯繫服役部隊查證 ,並依前款規定辦理。 (三)重大傷亡事故如因部隊延遲通報或未能由前款知悉,已逾時日者,兵役處於接獲 通報後,仍應依第一款規定辦理。
  • 六、及時慰問金區分為重傷與死亡二種,同一事故以核領一種為原則,並分別以市長及兵役 處處長名義代表致送,其慰問金額規定如下: (一)作戰重傷或死亡者,致送市長慰問金新臺幣七萬元、兵役處處長慰問金新臺幣五 萬元。 (二)因公重傷或死亡者,致送市長慰問金新臺幣五萬元、兵役處處長慰問金新臺幣三 萬元。 (三)意外重傷或死亡者,致送市長慰問金新臺幣三萬元、兵役處處長慰問金新臺幣一 萬元。 (四)因病死亡者,致送市長慰問金新臺幣三萬元、兵役處處長慰問金新臺幣一萬元。 前項慰問金,得視本府財務狀況,並參考物價指數漲幅依相關程序簽報奉核後適時調整 。
  • 七、為掌握時效並落實及時慰問預期效果,兵役處得依業務需要提撥五十萬元週轉金存入保 管金專戶運用。
  • 八、為加強照顧在營重大傷亡官兵,除依第五點核發及時慰問金外,兵役處應審酌事故人員 家庭狀況,通報本府社會局及相關機關配合辦理急難救助。
  • 九、本要點之實施成效,由兵役處於年度結束後檢討,並列入年度役政工作勤務業務考核。
  •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兵役處編列預算支應,各區公所得編列相關經費配合辦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