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0-04-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0 年 05 月 29 日
中華民國90年5月29日臺北市政府(90)府兵三字第90054784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0點 (原名稱:臺北市在營官兵遭遇重大傷亡及時慰問金實施要點;新名稱:臺北市現役官兵役男遭遇重大傷亡及時慰問金實施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對設籍本市之在營官兵、服替代役役男及非本市籍役男 分發本府所屬機關服替代役者,於服役期間因事故造成重大傷亡者,於事故發生時,即 派員慰問重大傷亡現役官兵役男及其家屬,致送及時慰問金,以彰顯本府關懷慰助之意 ,特訂定本要點。
  • 二、及時慰問金之核發,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 三、核發及時慰問金之主辦機關為本府兵役處(以下簡稱兵役處);協辦機關為臺北市各區 公所(以下簡稱各區公所)。
  • 四、及時慰問金發放對象規定如下:   (一)作戰、因公及意外造成重傷之義務役在營官兵及服替代役役男。 (二)作戰、因公、意外及因病造成死亡之義務役及志願役(上校以下)在營官兵及服 替代役役男。 前項第一款所稱重傷,係指受傷程度已達危害生命狀態、毀敗身體主要機能之一或其他 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或經醫院通報(證實)為重度傷殘者。 自裁者,依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之規定,比照因病死亡辦理及時慰問。 第一項各款所列傷亡區分,依部隊、替代役役男服勤單位(以下簡稱服勤單位)通報( 如附件一)辦理,如未及確認或有疑義時,得由兵役處協調後認定之。
  • 五、及時慰問金之核發,應自兵役處知悉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十四小時內,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服役部隊、服勤單位通報者,經向急診醫院查證屬實後,應填具本市現役官兵役 男遭遇重大傷亡及時慰問通報(如附件二)通報市長室、本府新聞處及各協辦機 關(單位),由兵役處會同各協辦機關(單位)派員致送慰問金及市長慰問信函 ,並發布新聞。 (二)經由大眾傳播媒體報導、徵屬或區公所查報等知悉者,應主動聯繫服役部隊、服 勤單位查證,並依前款規定辦理。   (三)重大傷亡事故如因部隊、服勤單位延遲通報或未能由前款知悉,已逾時日者,兵 役處於接獲通報後,仍應依第一款規定辦理。
  • 六、及時慰問金區分為重傷與死亡二種,同一事故以核領一種為原則,並分別以市長及兵役 處處長名義代表致送,其慰問金額規定如下: (一)作戰重傷或死亡者,致送市長慰問金新臺幣七萬元、兵役處處長慰問金新臺幣五 萬元。   (二)因公重傷或死亡者,致送市長慰問金新臺幣五萬元、兵役處處長慰問金新臺幣三 萬元。 (三)意外重傷或死亡者,致送市長慰問金新臺幣三萬元、兵役處處長慰問金新臺幣一 萬元。   (四)因病死亡者,致送市長慰問金新臺幣三萬元、兵役處處長慰問金新臺幣一萬元。 前項慰問金,得視本府財務狀況,並參考物價指數漲幅,依相關程序簽報奉核後適時調 整。
  • 七、為掌握時效,並落實及時慰問預期效果,兵役處得依業務需要提撥五十萬元週轉金存入 保管金專戶運用。
  • 八、為加強照顧本市籍在營重大傷亡官兵及服替代役役男,除依第五點核發及時慰問金外, 兵役處應審酌事故人員家庭狀況,通報本府社會局及相關機關配合辦理急難救助。
  • 九、本要點之實施成效,由兵役處於年度結束後檢討,並列入年度役政工作勤務業務考核。
  •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兵役處編列預算支應,各區公所得編列相關經費配合辦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