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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0-04-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09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臺北市政府兵役局(109)北市兵管字第1093010735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9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現役官兵役男遭遇重大傷亡及時慰問金實施要點;新名稱:臺北市現役官兵役男傷亡慰問實施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對設籍本市之現役官兵、服替代役役男及非本市籍役男 分發本府所屬機關服替代役,於服役期間造成傷亡者,辦理慰問事宜,彰顯本府關懷慰 助之意,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之主辦機關為本府兵役局(以下簡稱兵役局);協辦機關為本市各區公所(以下 簡稱區公所)負責相關行政作業。
  • 三、慰問金種類及發放對象規定如下: (一)住院慰問金:因傷病住院之義務役、服替代役役男及非本市籍分發本府所屬機關 服替代役役男本人。 (二)及時慰問金:依媒體報導、國防部或內政部通報有案,重傷或死亡之義務役、志 願役校級以下官兵及替代役役男本人或遺族。 (三)死亡慰問金:經國防部通報有案之志願役校級以下官兵遺族。 (四)遺族三節慰問金:依國防部或內政部撫卹令核定有案之義務役、志願役尉級以下 官兵及服替代役役男,其遺族設籍本市,撫卹期間納入三節慰 問。 (五)殮葬補助費:國防部通報有案現役官兵死亡之遺族,發給埋葬費新臺幣二萬元、 追悼費新臺幣六千元、迎祭費(限陣亡或公殞)新臺幣一千元。
  • 四、服義務役及替代役役男因傷病住院 3日以上者,兵役局依住院通報或申請表(如附表) ,發給住院慰問金新臺幣三千元。
  • 五、役男於服役期間發生重傷或死亡者,自兵役局知悉或接獲通報,經查證屬實,區公所聯 繫家屬同意後,即派員發給及時慰問金,同一事故以核發一種為原則,其慰問金規定如 下: (一)作戰重傷或死亡: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因公重傷或死亡:新臺幣八萬元。 (三)意外重傷或死亡:新臺幣四萬元。 (四)因病死亡 :新臺幣四萬元。 前項所稱重傷,係指受傷程度已達危害生命狀態、毀敗身體主要機能之一或其他於身體 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經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為重度身心障礙者。 分發本府及本府所屬機關服勤之替代役役男,而未設籍本市者,準用第一項各款規定。
  • 六、服志願役校級以下官兵死亡者,發給死亡慰問金如下: (一)因作戰死亡: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二)因公死亡:新臺幣一百萬元。 (三)因病或意外死亡:新臺幣五十萬元。 現役官兵服役期間自殺致死亡者,比照因病死亡發給慰問金。但因犯罪自殺者,不發給 慰問金。
  • 七、服義務役、志願役尉級以下官兵及替代役役男死亡者,於撫卹期間遺族發給三節慰問金 ,各節新臺幣三千元。 前項遺族於本要點發布施行前,領有本市發給之三節慰問金,於本要點發布施行後,依 原撫卹期間持續發給各節慰問金。
  •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兵役局編列預算支應。
  • 九、本要點未盡事宜,另以年度執行計畫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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