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 一、本作業程序依臺北市市庫規則(以下簡稱市庫規則)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 二、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一切經費及其他 款項(以下簡稱費款)之集中支付,悉依本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前項所稱各機關,指本府編列單位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特別預算之各機關。 本作業程序之規定,於臺北市議會(以下簡稱市議會)亦適用之。
- 三、臺北市公庫設「市庫存款戶」,已納入集中支付之機關,其費款之支付,由臺北市集中 支付處(以下簡稱支付處)根據各機關簽具之付款憑單及付款憑單關係通知單或分開支 票清單(以下簡稱付款憑單及附件),簽發臺北市市庫支票(以下簡稱市庫支票)或以 存帳方式直接付與受款人。
- 四、支付處辦理支付工作人員均應投保員工誠實保證保險。
- 五、為配合電子計算機作業,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應會同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 主計處)、市庫總庫統一編訂各機關及其支付科目代號,並通知各有關機關。 各機關及其支付科目代號之統一編訂,財政局得指定支付處辦理。
- 第 二 章 支用機關費款支用程序
- 第 一 節 費款支付之依據
- 六、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應由主計處核定後通知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以下簡稱審計處)、 財政局、各該機關及支付處。 動支預備金、以前年度歲出應付款(以下簡稱歲出應付款)、應收墊付款、緊急支出、 預領經費、零用金、總預算內各統籌科目支出、納入集中支付之特種基金及保管款等費 款支出之依據,依第五章有關規定辦理。
- 七、歲出分配預算之核定或修改,均應以單位預算之業務計畫別、工作計畫別、用途別科目 編製之。
- 八、年度預算未於年度開始前完成法定程序,或核定分配各機關預算未於年度開始前十日送 達有關機關者,各機關應依預算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辦理,支付處依已簽證之憑單辦理暫 付,俟歲出分配預算核定後再行轉正。
- 九、各機關相互委辦事項,須由受託機關核定支付者,應由委託機關填具「餘額移轉憑單」 送支付處辦理餘額移轉。 前項受託機關不得再轉委託。
- 十、會計年度結束後,經本府核定延長支付時間者,在該期間內之支付視同年度內之支付。
- 第 二 節 簽證人員責任及其印鑑之處理
- 十一、各機關簽具付款憑單及其附件、轉帳憑單、餘額移轉憑單及其他支付憑證,均應由機 關首長或其授權代簽人及主辦會計人員(以上人員簡稱簽證人員)簽證。
- 十二、簽證人員簽證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歲出支付,應合於預算法及有關法令規定,並依分配預算核定之用途與條件辦理 。其他支付,應依有關支付法案辦理。 (二)領用額定零用金不得超過規定限額。 (三)暫付款項,應為事實必須之合法支出。 (四)付款憑單所載受款人姓名(或名稱)與金額,應與原始憑證相符。 (五)轉帳憑單所列科目及金額應合於第二十一點規定。
- 十三、簽證人員應於啟用印鑑前一日,備具印鑑卡,一式二份,送支付處驗對。
- 十四、印鑑更換或遺失,應由原送印鑑機關填具「更換印鑑申請書」檢附新印鑑卡,敘明更 換或遺失原因,並註明新(舊)印鑑啟(停)用日期,送支付處處理。
- 第 三 節 付款憑單及其附件之編製應用
- 十五、各機關支付各項費款時,應編製付款憑單,並於完成審核及簽證手續後,送支付處辦 理支付。 受款人自領市庫支票或由各機關派員領回轉發者,應填具一式三聯付款憑單關係通知 單,第一聯隨付款憑單送支付處,第二聯由支用機關存查,第三聯由受款人或代領人 留存。 受款人委託他人代領市庫支票,應在付款憑單關係通知單「領取支票印章」欄,蓋妥 受款人及代領人印章。 受款人自領市庫支票時,各機關得將付款憑單及其關係通知單交由受款人逕送支付處 辦理支付。
- 十六、各機關應依下列規定編製付款憑單及其附件: (一)填製方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每筆支付款項受款人及用途相同,而須分在不同工作計畫別支付者或工作計 畫相同而受款人不同須同時辦理支付者,均得併填一份付款憑單。 2.每筆支付款項之領取方式、年度別不同者,均應分別填製付款憑單。 3.每筆支付款項分簽二張以上市庫支票者,須附分開支票清單,其每份清單之 受款人以五十筆為限。市庫支票由機關領回轉發者,得併填一份付款憑單關 係通知單;由受款人自領者,則應就每一受款人分別填製付款憑單關係通知 單。 (二)付款憑單及其附件有關各欄均應詳明填列,份數不得短少。 (三)預算科目名稱及代號應依下列規定填列: 1.預算內容之支付,應按本府總預算內所列歲出預算政事別之「款」「項」「 目」「節」及單位預算之工作計畫科目填列。 2.其他款項之支付,應依其原存入市庫之科目,或有關支付法案內所列或其他 規定之科目填列。 3.預算科目之代號,應依核定代號填列。 (四)支付第二預備金或特別預算時,應於付款憑單預算科目欄內分別加蓋「第二預 備金」或「特別預算」字樣,動支預備金者,應將核准文號在「附記事項」欄 內註明。 (五)付款憑單及其附件金額之大寫、小寫、散數、總數,均應相符。 (六)大寫金額不得塗改外,其他各欄如有更改,機關首長及主辦會計人員應在更改 處蓋簽證印章。 (七)實際支出用途欄,應摘要填列。 (八)受款人應就下列方式選定費款領取方式,在相關欄內詳明填列。 1.存帳:存入受款人金融機構存款帳戶者,應將其存款之金融機構名稱、存款 種類、戶名、帳號等填明。 2.郵寄:郵寄市庫支票以掛號信件寄發。 3.候領: (1)受款人自領市庫支票或委託他人代領。 (2)機關派員領回轉發。 (九)憑單上支用機關簽證人員簽章,應與送存支付處者相符。 (十)付款憑單有附件者,應將名稱及件數列明。 (十一)扣款之處理:應按扣款金額、扣款之受款人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分別編 製或併製付款憑單,並檢附扣款金額、扣款人姓名(或名稱)、地址清單及 每一受款人之付款憑單關係通知單辦理。扣繳之款,應由各機關將市庫支票 附同有關表件併繳者,其關係通知單「支票領取方式」欄,應填明由原支用 機關領回轉發。其委託支付處代繳者,應附送繳款有關單據。 (十二)受款人要求簽發劃線或禁止背書轉讓市庫支票,應分別註明。 (十三)「免除支票特別記載」欄記載市庫支票免劃線或免作禁止背書轉讓者,應由 支用機關首長、主辦會計核章證明。 (十四)受委託機關支付委託預算時,應將委託機關名稱代號註明。 (十五)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財物在一定金額以上者,應註明合約編號。
- 十七、付款憑單簽證送出後,受款人姓名(或名稱)、地址、金額錯誤時,應即通知支付處 止付,另以書面通知其將原簽付款憑單加蓋「作廢」章退還,並重簽付款憑單辦理。 其已簽發市庫支票而損失庫款者,應由原編製機關負責追回或賠償。
- 十八、各機關喪失簽妥之付款憑單及其關係通知單時,應即通知支付處掛失止付,並以書面 聲明作廢,另補簽重新編號之付款憑單及其關係通知單送支付處辦理支付,如未及時 辦理止付致遭受損失時,應由原支用機關自行負責。 受款人或其代領人喪失付款憑單關係通知單(第三聯)時,應即通知支付處掛失止付 ,經查明尚未支付者,應由喪失人以書面聲明作廢,並由原支用機關填製付款憑單關 係通知單一份,在其附記事項欄註明事實及原因,加蓋受款人原用印章,經原支用機 關加蓋印鑑章證明後,送支付處核對支付,未及時辦理止付,致遭受損失時,由喪失 人自行負責。
- 第 四 節 轉帳憑單之應用及編製
- 十九、各機關各支付科目間,依法令規定或因編製錯誤而調整及轉帳,或因暫付轉帳與支付 處有關者,應簽具轉帳憑單送支付處辦理轉帳。
- 二十、轉帳款項一案同時涉及多筆者,得彙編一份轉帳憑單。但收、付方科目共十個為限。
- 二十一、各機關應依下列規定編製轉帳憑單: (一)憑單內有關各欄均應詳明填列,不得遺漏。 (二)轉帳收方或付方所列金額科目相同者,應分別併為一筆列入。 (三)科目名稱及代號應依第十六點第三款規定填列。 (四)轉帳收方及付方金額合計數,應與收方及付方各筆金額之總和相符。 (五)應將轉帳原因摘要記入轉帳事由欄內,若為轉收以前年度暫付保留款者,應 詳予註明。 (六)編製機關簽證人員簽章,應與留存支付處者相符。 (七)各欄內容如有更改,應由主辦會計人員加蓋印鑑章證明。 (八)轉帳事項涉及委託預算者,應將委託機關代號填入相關欄內。
- 第 五 節 領回轉發市庫支票之處理
- 二十二、市庫支票以直接交予受款人為原則,其有符合市庫規則第二十三條規定必須領回轉 發之費款,應於付款憑單關係通知單內註明。
- 二十三、市庫支票由各機關領回轉發者,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郵寄。 (二)派員領取:應在付款憑單關係通知單內註明領取人姓名,並在付款憑單關係 通知單「領取支票人印章」欄蓋章。
- 第 三 章 支付處支付作業程序
- 第 一 節 歲出分配預算之處理
- 二十四、支付處收到本府核定之各機關年度預算、歲出分配預算、其他支付法案及各機關其 他款項收入部分,應即建立資料檔,並確實查驗保存。
- 第 二 節 付款或轉帳憑單之處理
- 二十五、支付處收到各機關編送之各種憑單應依序編號。但候領市庫支票之付款憑單,應提 前辦理。
- 二十六、各種憑單及附件編號後,應核對下列事項: (一)簽證人員印鑑是否相符。 (二)憑單編製是否符合第十六點及第二十一點規定。 (三)有無第三十一點規定情事。 (四)待追查損失庫款之重新列付,應以支付處簽具之會計憑證所列實際發生損失 款額為依據。
- 二十七、各種憑單查核不符者應抽出查詢或退回。
- 二十八、各種憑單經查核相符後,並應依下列規定查對餘額,更新資料檔: (一)歲出分配預算各有關支付科目,截至當時止之餘額,其下月或下期之分配預 算,不得視為當時之餘額。 (二)歲出應付款之核准保留餘額,其有分期支用之規定者,依其規定。 (三)核定應收墊付款及預領經費之未支用餘額,其有分期支用之規定者,依其規 定。
- 二十九、各種憑單經審核後,其餘額足敷支付者,應經審核人員簽章。
- 三十、各種憑單處理完畢後,應加蓋日戳分別存轉。
- 三十一、各種憑單及其附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填具退回理由單退還: (一)未經簽證人員簽證或簽證印鑑不全、不符或糢糊不清者。 (二)餘額不足支付者。 (三)與支付法案不符者。 (四)付款憑單及其附件、轉帳憑單之編製與第十六點、第二十一點規定不符者。 (五)已逾支付或轉帳期限者。 (六)付款憑單或其關係通知單上未經選定領取市庫支票方式,或在關係通知單「 免除支票特別記載」欄註明支票免劃平行線或免作禁止背書轉讓記載,而未 經受款人蓋章,及機關首長、主辦會計人員核章證明者。 (七)領回轉發之款項超出市庫規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範圍者。 (八)付款憑單與其關係通知單所填之受款人姓名(或名稱)及金額不符者。 (九)以存帳支付之市庫支票存款戶名與付款憑單之受款人姓名(或名稱)不符者 。 (十)自領或領回轉發之市庫支票,其關係通知單漏蓋留存印章或印章模糊不清者 。 (十一)支用機關書面通知退還者。 (十二)其他應予退回之事項。
- 三十二、支用機關代扣款由支付處依付款憑單所載,簽發市庫支票直接付與扣款之受款人, 或交由原支用機關領回轉發。
- 第 三 節 市庫支票之簽發
- 三十三、簽發市庫支票應依據手續完備之付(撥)款憑單辦理。 前項憑單及其附件編號、支用機關代號、受款人(或名稱)、支票號碼、金額、領 取方式及特別記載等一併輸入電子計算機處理。
- 三十四、市庫支票應依下列規定加蓋特別戳記或標識: (一)市庫支票經受款人指定存入金融機構存款帳戶,或受款人為政府機關或公營 事業機構,其收受費款依規定須存放公庫或經財政局核定之代辦金融機構立 戶支用者,應於票面劃平行線,並加蓋「禁止背書轉讓」戳記。 (二)簽發各機關員工薪資及其他依規定代領轉發之各項津貼補助費款之市庫支票 ,應加蓋「禁止背書轉讓」戳記。 (三)自領市庫支票,受款人為除前二款外之一般商民者,應視支票金額大小,依 本府所定限額加劃平行線及加蓋禁止背書轉讓戳記。但金額未達限額,經支 用機關或受款人在關係通知單「支票特別記載」欄標註「劃平行線」或「禁 止背書轉讓」者,應依其註明辦理。如達限額以上,其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十 萬元,經受款人在關係通知單免除支票特別記載欄,申請註明「免劃平行線 」或「免蓋禁止背書轉讓戳記」並經受款人蓋章,及支用機關首長、主辦會 計核章證明者,應依其註明辦理。 (四)郵寄市庫支票,應於票面劃平行線,並蓋禁止背書轉讓戳記。
- 三十五、受款人領到市庫支票,申請更正或註銷特別記載者,應出具市庫支票更正事項申請 單,加蓋支用機關首長及主辦會計人員簽證印鑑,並由支付處核驗身分證明後辦理 之。 受款人申請註銷平行線或禁止背書轉讓,須票面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並以 註銷其中一項為限。
- 第 四 節 市庫支票之覆核及簽章
- 三十六、市庫支票簽開後,應依下列規定覆核: (一)支票上受款人姓名(或名稱)、金額及收件編號,確與付款憑單相符。 (二)支票上列印各項確實符合規定。 (三)支票上各項記載確無字跡模糊情事。 (四)支票確為污損、摺皺或破損。 (五)付款憑單上確已具備驗對簽證印鑑人員、審核人員或其他指定代理人簽章。 (六)一份付款憑單分開多張支票者,其金額確與每一受款人所列金額相符。 (七)付款憑單及其關係通知單附記欄所載事項,確已照辦。 (八)存帳支票、自領支票、郵寄支票及支用機關領回轉發支票,確已依規定記載 區分。 (九)存入受款人金融機構名稱、帳號及戶名,確與憑單所列相符。 (十)郵寄、存帳支票有附件者,確已加簽註明,核對封發。 (十一)付款憑單上各項程序,確無遺漏。 (十二)有關支付之其他事項,確已照辦。
- 三十七、市庫支票覆核相符後,應於付(撥)款憑單上簽章,並加註支票發訖日期。
- 三十八、市庫支票記載錯誤、污損、模糊或摺皺時,支付處應予註銷作廢,重新簽開,並更 正資料檔。
- 三十九、簽妥市庫支票,無需兌付者,應由支用機關填具市庫支票註銷申請書,檢同原市庫 支票送支付處辦理註銷作廢,並更正資料檔,列入市庫支票清單。
- 四十、經核相符之市庫支票,由支付處處長蓋印鑑章;其有金額以外之更正者,並應於更正 處加蓋支付處處長印鑑章證明。
- 第 五 節 市庫支票之封發
- 四十一、市庫支票之封發,支付處應照支用機關與受款人選定之方式辦理,如有困難時,得 另依適當方式辦理。
- 四十二、存帳市庫反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將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戶名、付款憑單收件編號、支票號碼及金額等,輸 入電腦。檢同送件單及市庫支票,送交各金融機構簽收。並將金融機構簽收 退回之送件單訂存備查。 (二)各金融機構簽收已交換兌付之市庫支票,如發現受款人之帳號、戶名不符或 其他無法處理事項時,應即通知支付處查明更正,其不能更正者,按不能入 戶之市庫支票金額簽開以「市庫存款戶」為受款人之支(本)票,送由支付 處通知支用機關辦理「支出收回」。
- 四十三、受款人自領或由支用機關派員領回轉發之市庫支票,發出時應將支票號碼、金額及 交付日期輸入電腦作為紀錄資料查考。
- 四十四、受款人或委託領取市庫支票人員或支用機關指定人員領取市庫支票時,應自動提示 付款憑單關係通知單,並提示領取支票印鑑交由櫃台人員查驗相符蓋章後發給之。 前項領取支票印鑑喪失時,應即通知支付處掛失止付,並洽請支用機關另製付款憑 單關係通知單更換新印鑑,並於關係通知單附記事項欄註明事實及原因,如未辦理 止付,致受損失時,由喪失者自行負責。
- 四十五、受款人委託代領市庫支票者,支付處應核對原留印鑑,並得查註代領人之身分證件 。
- 四十六、郵寄市庫支票應將收件人姓名(或名稱)、地址、付款憑單收件編號、支用機關代 號、支票號碼及金額等輸入電腦列印郵寄市庫支票送件單寄發,並將郵局簽收退回 之送件單訂存備查。無法寄達經退回之市庫支票,支付處應予收存登記,並向支用 機關查明處理。
- 第 六 節 劃帳發薪作業之處理
- 四十七、各機關員工薪資、津貼、獎金、退休人員月退休金、慰問金及其他給與,應採「劃 帳發薪」作業方式,撥付受委託之金融機構或郵局,分別劃撥存入員工、退休人員 個人帳戶,並以便利員工、退休人員存提款為原則,自行委託就近金融機構或郵局 代辦。 前項委託,應訂立委託合約。但不得違反本程序之規定。
- 四十八、劃帳發薪付款憑單之編送,應配合薪津清冊以受委託之金融機構或郵局為受款人。 但代扣款部分,以收受扣繳款項之機關團體為受款人。 前項付款憑單送交日期,應於發薪日前四日送達支付處辦理支付。 如應送達日期為假日,再照假日數提前。 薪津清冊之編制,應逐一填註每一員工、退休人員存款種類、帳號及實發數、應扣 數、應發數。 前項薪津應發數、應扣數、實發數及存入帳號,各機關應以書面通知受款員工、退 休人員,以便與存款數相核對。
- 四十九、各機關應編製劃帳清冊三份,除自存一份外,其餘二份送交受委託之金融機構或郵 局。
- 五十、劃撥發薪之庫款匯撥交付日期,應於發薪日前三日,交付金融機構或郵局。應交付日 期遇假日時,再照假日數提前。
- 五十一、各機關應與受委託劃帳發薪之金融機構或郵局約定下列事項,請其配合辦理: (一)查對市庫支票金額與劃帳清冊實發數是否相符,如發現不符,應即通知原委 託之機關學校或支付處補正。 (二)應於發薪日前照劃帳清冊內所列存款戶名、帳號及實發數分別辦妥劃帳撥存 。但不得提前付款。 (三)應將劃帳清冊一份簽章後,退還原委託之機關學校。
- 第 七 節 付訖憑單之處理
- 五十二、支付處簽妥市庫支票之付款憑單,支付處留存聯及其附件於市庫支票封發領訖後, 應將憑單收件編號輸入電腦,並裝訂成冊存檔。
- 五十三、支付處應逐日編製「庫款支付日報表」送各支用機關做為付訖通知。並應按期編製 庫款支付報告,分報審計處、財政局、主計處。
- 第 八 節 支付錯誤之處理
- 五十四、庫款支付有誤付、重付或溢付情事,經支付處查明尚未兌付者,應通知市庫總(支 )庫止付。
- 五十五、誤付、重付、或溢付之庫款,在通知止付前兌付者,應簽經支付處處長核准,按誤 付、重付、溢付金額,編製轉帳會計憑證,先予轉列有關科目,收回後,再行轉帳 。 前項誤付、重付、溢付款轉列後,應調整資料檔餘額,並陳報財政局。
- 五十六、誤付款之重新補付,應由主辦業務單位,檢齊原付款憑單及轉帳會計憑證等,詳加 標註,簽經支付處處長核准後辦理。
- 五十七、誤付、重付或溢付款項,應由支付處於十五日內追回,無法追回者,應由失職人員 賠繳並按情節輕重議處。
- 五十八、庫款支付有短付時,支付處應依存檔之原付款憑單,按短付金額補發之,並在原付 款憑單上加蓋「補付」戳記。其補發日期、支票號碼及金額等,應分別在有關欄內 註明,並通知原支用機關。
- 第 四 章 市庫作業程序
- 五十九、印鑑卡由支付處填具者,應載明存款戶名稱,支付處名稱、地址、電話號碼、處長 印鑑章,檢送日期及文號暨啟用日期,背面並應加蓋支付處印信。其由市庫總庫填 具者,應載明帳號、收到卡片日期、科目、印鑑更換日期、印鑑註銷日期及印鑑註 銷或更換原因。
- 六十、市庫總庫收到支付處印鑑卡,應由經辦人、會計、經(副、襄)理等各級人員核章後 ,交經辦人二份,會計一份,分別存驗。
- 六十一、市庫總(支)庫除依「市庫支票退票理由單」所列退票理由退票外,不得拒付。
- 六十二、市庫支票各要項經核符規定及查無掛失或止付情事後,始得付款。 前項已兌付市庫支票應列印「兌付市庫支票清單」。
- 六十三、市庫總庫應按日及按月將「市庫存款戶」支出按總額,收入按預算科目別編列報表 送財政局及主計處。 各機關之保管款、特種基金等專戶存款情形,市庫總庫按月編列報表送財政局及主 計處。
- 第 五 章 特別規定事項
- 第 一 節 額定零用金
- 六十四、零用金限額,由財政局訂定,通知各支用機關,並副知審計處、主計處及支付處。 各機關所屬分支機構之零用金,得單獨計算領用。
- 六十五、零用金之請撥,於每年度開始時由各機關在核定限額內簽具付款憑單,送支付處支 撥。
- 六十六、各機關零星小額之支出,應在額定零用金內支付之,並得按支出科目簽具付款憑單 ,於支出用途欄,加註「撥還零用金」字樣,送支付處辦理支付後,將款撥還。
- 六十七、年度結束時,各機關領用之零用金,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已在零用金內支付之款,不屬於原領用零用金之支付科目者,應由支用機關 簽具轉帳憑單,在規定之市庫帳務整理期限內,送支付處轉帳。 (二)各機關結存之該年度零用金餘額應於領用下年度零用金或於規定市庫現金收 支結束期間內繳還市庫存款戶。
- 第 二 節 預領經費及暫付款
- 六十八、預領經費指年度開始預算尚未完成法定程序,經核准由市庫先行預付之款項。 各機關申請預領經費時,應依本府核定金額、範圍及支付科目簽具付款憑單,送支 付處辦理。 依娛樂稅法扣繳之獎勵金,應由市庫以預領經費出帳,並按月通知臺北市稅捐稽徵 處簽具付款憑單及支出收回書送支付處轉帳。
- 六十九、各機關預領經費及暫付款之返還,應以支出收回處理。預領經費作正支付時,應簽 具付款憑單連同支出收回書送支付處辦理轉帳,或逕行以轉帳憑單送支付處處理。 暫付款如係轉由其他科目內列支,應簽具轉帳憑單送支付處處理。
- 七十、各機關於本年度內支付之暫付款在年度結束後整理期間收回時,應填具支出收回書收 回,如屬以前年度暫付款註銷繳庫,應填具繳款書繳庫。
- 第 三 節 自行保管支用之經費
- 七十一、各學校所收課業費、學費,存入各學校保管金專戶者,應依市庫規則第七條規定之 期間,按歲入科目繳庫。歲出預算內編列之課業費,應在核定分配預算數額內開具 付款憑單,送支付處簽發支票。所收未達預算數者,不得超支,其預算餘額,以經 費賸餘處理。學費、課業費依規定須退還時,應依臺北市市庫收入退還及支出收回 處理要點有關規定辦理。
- 第 四 節 結購外幣之經費
- 七十二、各機關經費須以外幣支付者,應簽具付款憑單,並列明外幣種類、金額、折合新臺 幣金額及辦理結匯銀行名稱等,送支付處簽發市庫支票,以結匯銀行為受款人。
- 第 五 節 動用預備金之經費
- 七十三、各主管機關核定動支第一預備金轉送主計處備案後,應由主計處通知支付處及有關 機關,支付處應在各該科目項下,增加分配預算餘額。 經核定動支第二預備金者,應由主計處填具動支預備金審核通知單分送支付處及有 關機關,支付處應在該科目下按各機關動支科目建立資料檔,於年終收支結束後, 併入各科目項下,並調整資料檔。
- 第 六 節 歲出應付款之支付
- 七十四、會計年度結束後,經核准轉入下年度繼續支付之歲出應付款,由主計處按工作計畫 別,編製歲出應付款保留統計表,分送有關機關及支付處。
- 七十五、年度收支結束後,保留款未經核定前,已發生契約責任之案件,如基於事實需要, 依合約規定得逕行按付款程序開具付款憑單送由支付處簽發市庫支票暫付者,其支 付責任由機關首長與主辦會計人員負責,俟保留款核定後轉作實支。
- 第 七 節 應收墊付款
- 七十六、凡有預算法第八十三條第三款及第四款情事,依國庫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申請墊付款 者,應由支用機關報請本府核准後辦理,並副知有關機關及支付處。 前項墊付款項經核定分期支用者,支付處應依每期支用金額辦理支付查對餘額。
- 七十七、墊付款項完成法定預算程序後,由主計處通知有關機關及支付處,並由支用機關簽 具轉帳憑單,送支付處辦理轉帳。
- 七十八、應收墊付款應先專案送請臺北市議會同意後為之,於辦理追加預算或特別預算後收 回歸墊,並依第二十四點、第七十六點及第七十七點規定辦理。
- 七十九、財政局以應收墊付款科目所為之各項庫款調度,應簽具撥款憑單,通知支付處辦理 撥款。
- 第 八 節 總預算統籌科目支出
- 八十、總預算內所列統籌科目支出時,各支用機關應於本府或主計處核定之分配預算內,簽 具付款憑單,送支付處簽發市庫支票支付。
- 第 九 節 特種基金之作業程序
- 八十一、核定實施集中支付之特種基金,自實施日起,其管理機關原設基金戶,應即停止支 付,並與該帳戶核對,除已簽發支票未兌現部分保留待兌外,應餘額以繳款書繳入 市庫存款戶,俟未兌支票全部兌付後,再行撤銷。如無未兌支票者,原設基金全部 餘額應即繳存市庫存款戶,並撤銷原帳戶。
- 八十二、特種基金實施集中支付後,一切收支均應經由市庫存款戶,收入時,應填具繳款書 解繳市庫存款戶;支付時,應編製付款憑單送支付處統一簽發市庫支票支付之,基 金管理機關不得在收入款項內坐收抵支。
- 八十三、特種基金解繳款項如有誤繳、溢激情事,以市庫收入退還方式處理;支出款項如有 一部或全部收回情事,以支出收回方式處理。
- 八十四、市庫存款戶下應增設特種基金科目,科目之下設子目,其名稱及代號由財政局依第 五點規定辦理。
- 八十五、支付處對實施集中交付之特種基金,應分別建立資料檔,繳入市庫存款戶之基金, 應作餘額增加之處理,在餘額範圍內,憑各該基金管理機關付款憑單辦理支付,年 度結束時其未支用餘額,編轉入下年度繼續支用。
- 八十六、實施集中支付之特種基金,支付處應於每月月底列印收支對帳單與各經管機關對帳 。
- 八十七、支付處及市庫總庫對特種基金之收支,應按日及按月編製收支報表,分送審計處、 主計處及財政局。
- 八十八、實施集中支付之特種基金,其零星支出所需之週轉金額度,由財政局核定之。
- 八十九、特種基金如有委託支付事項,應依第九點規定辦理。
- 第 十 節 保管款之作業程序
- 九十、本作業程序所稱保管款,指各機關專案存管之代收代付或暫行保管之費款。 核定實施集中支付之保管款項目,自實施之日起,其經管機關保管款專戶內該項目經 費應即停止存支,並與該帳戶核對,除已簽發支票未兌現部分保留待兌外,將該項目 餘額依規定之保管款科子目名稱及代號,填具繳款書解繳市庫存款戶。
- 九十一、保管款集中支付,採收付實現基礎,一切收支均應經由市庫存款戶,收入時,應填 製繳款書繳存市庫存款戶;支出時,應編製付款憑單送交支付處統一簽發市庫支票 支付之,其經管機關不得在收入款項內坐收抵支。
- 九十二、保管款解繳款項,如有誤繳、溢繳情事,以市庫收入退還方式處理;支出款項,如 有一部或全部收回情事,以支出收回方式處理。
- 九十三、市庫存款戶下應增設保管款科目,科目之下分設子目,其名稱及代號由財政局依第 五點規定辦理。
- 九十四、支付處對集中支付之保管款,應分別單位科子目建立資料檔,各種收支事項隨時輸 入處理,以掌握收支狀況。
- 九十五、年度終了時,可繼續支用之保管款未支用餘額,結轉下年度繼續支用,依年度區分 之保管款,除奉准延長支用期間者外,應由經管機關結算辦理收入退還或繳庫。
- 九十六、支付處及市庫總庫對保管款之收支,應按日及按月編製收支報表,分送審計處、主 計處及財政局。
- 九十七、實施集中支付保管款,支付處應於每月月底列印收支對帳單與各經管機關對帳。
- 第 六 章 附則
- 九十八、本作業程序內各項登記簿及憑單,得以機器(電腦)處理,其機器貯存體之紀錄, 視為登記簿籍。
- 九十九、本作業程序所需各種表卡格式,由支付處及市庫總庫分別擬訂,報財政局核定實施 。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3-06-2007
臺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6 月 02 日
中華民國88年6月2日臺北市政府(88)府財一字第88035959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99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