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 總則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一切經費及其他 款項(以下簡稱費款)之集中支付,悉依本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 二、本作業程序所稱各機關,指本府編列單位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特別預算之各機關。 本作業程序之規定,於臺北市議會(以下簡稱市議會)亦適用之。
- 三、臺北市市庫設市庫存款戶,已納入集中支付之機關,其費款之支付,由臺北市集中支付 處(以下簡稱支付處)根據各機關簽具之付款憑單及付款憑單關係通知單或分開支票清 單(以下簡稱付款憑單及附件),簽發臺北市市庫支票(以下簡稱市庫支票)或以存帳 方式直接付與受款人。
- 四、各機關費款交付方式有下列五種: (一)簽發市庫支票: 1.郵寄:支付處依各機關付款憑單所載受款人地址以掛號信件寄發。 2.候領:支付處依各機關付款憑單及附件填列之受款人姓名(或名稱)簽開市庫支 票置於櫃台由受款人或其委託人親自領取或由機關派員領回轉發。 (二)存帳: 1.電連存帳:支付處與市庫代理銀行(以下簡稱代庫銀行)電腦連線,透過財金資 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財金公司)跨行通匯系統,將各項費款根據各機關付 (撥)款憑單及附件填列之受款人匯款資料逐筆匯入其指定之金融機構或郵局( 以下簡稱金融機構)帳戶。 2.委託劃帳:支付處根據各機關付款憑單彙總金額一筆匯交其委託劃帳之金融機構 撥存各受款人之帳戶。各機關應於付款憑單簽送支付處同時,將受款人劃帳明細 清單(或錄成磁片)送達各該金融機構。 3.支票存帳:當電連存帳無法作業時,支付處得視業務需要並經金融機構同意,依 各機關付(撥)款憑單填列之金融機構名稱、帳號、受款人姓名(或名稱)簽開 市庫支票送存其指定之金融機構。
- 五、為配合電子計算機作業,各類憑單之預算、用途別或會計科目等代碼應依預算書及臺北 市屬各機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所列之相關代碼填列。
- 貳 各機關費款支用程序
- 六、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應由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核定後通知審計部臺北市審計 處(以下簡稱審計處)、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各該機關及支付處,據以辦 理費款支付。 預備金、應付歲出款、應付歲出保留款、應收墊付款、暫付款、零用金、總預算內各統 籌科目、債務還本、納入集中支付之特種基金及保管款等費款之支出,依本作業程序之 特別規定事項辦理。
- 七、歲出分配預算之核定或修改,均應以單位預算之業務計畫別、工作計畫別、用途別及經 資門別科目編製之。
- 八、年度預算未於年度開始前完成法定程序,或核定分配各機關預算未於年度開始前十日送 達有關機關者,各機關應依預算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辦理,支付處依已簽證之憑單辦理暫 付,俟歲出分配預算核定後再行修正分配預算支用餘額。
- 九、會計年度終了後,經本府核定延長支付時間者,在該期間內之支付視同年度內之支付。
- 十、各機關簽具付款憑單及其附件、撥款憑單、轉帳憑單、餘額移轉憑單及其他支付憑證, 均應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代簽人及主辦會計人員(以下簡稱簽證人員)簽證。
- 十一、簽證人員簽證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歲出支付,應合於預算法及有關法令規定,並依分配預算核定之用途與條件辦 理。其他支付,應依有關支付法案辦理。 (二)領用額定零用金不得超過規定限額。 (三)暫付款項,應為事實必須之合法支出。 (四)付款憑單所載受款人姓名(或名稱)與金額,除經機關首長核定得由承辦人代 墊之款項外,應與原始憑證相符。 (五)撥款憑單所載受款人姓名(或名稱)與金額應與支付法案相符。 (六)各種憑單所列科目及金額應合於第十九點、第二十四點及第二十七點規定。
- 十二、各機關辦理憑單簽證之印鑑章,應於印鑑啟用前一日,備具申請書及印鑑卡(一式二 份),送支付處驗對。
- 十三、印鑑更換或遺失,應由原送印鑑機關填具申請書檢附新印鑑卡,敘明更換或遺失原因 ,並註明新(舊)印鑑啟(停)用日期,送支付處處理。
- 十四、各機關支付各項費款時,應編製付款憑單及其附件或撥款憑單,並於完成審核及簽證 手續後,送支付處辦理支付。
- 十五、各機關對於下列各項費款支付,應以電連存帳存入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 (一)給付個人、團體之各類補(獎)助款、社會福利金或救助金等。 (二)各機關間之核撥經費、分攤費或補助款等。 (三)支付各公民營公司(廠商)之工程款、採購價款或勞務佣金等。 前項第三款各費款受款人姓名(或名稱)應與各該標案合約承商名稱相符,必要時得 要求承商於簽約時一併提供其存款帳號、戶名及金融機構名稱。 第一項各費款之支付,若因故無法採行電連存帳者,得在付款憑單附記事項欄內註明 原因,改採櫃台自領或郵寄市庫支票方式辦理之。
- 十六、各機關對下列各項費款之支付,應自行委託金融機構以劃帳方式辦理之: (一)每月給付員工之薪俸、津貼、獎金及定期給付之退休人員退休金、慰問金等。 (二)公教員工優利存款及約聘人員離職儲金。 (三)鐘點費、差旅費、各項補助費及其他給與。 (四)代(扣)繳費款及其他支付款項,能採委託劃帳者。 前項各費款如係零星個別支付,且筆數在十筆以下者,得逐筆填列分開電連存帳清單 ,交支付處以電連存帳辦理之。
- 十七、市庫支票以直接交予受款人為原則,其有符合臺北市市庫自治條例(以下簡稱市庫自 治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必須領回轉發之費款,應於付款憑單關係通知單內註明。
- 十八、市庫支票由各機關領回轉發者,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支付處寄送各機關。 (二)各機關派員至支付處領取。
- 十九、各機關應依下列規定編製付款憑單及其附件: (一)填製方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每筆支付款項受款人及用途相同,而須分在不同工作計畫別支付者或工作計畫 相同而受款人不同須同時辦理支付者,均得併填一份付款憑單。 2.每筆支付款項之領取方式、年度別、預算編列(委託)機關不同者,均應分別 填製付款憑單。 3.每筆支付款項分簽二張以上市庫支票者,須附分開支票清單,其每份清單之受 款人以五十筆為限。市庫支票由機關領回轉發者,得併填一份付款憑單關係通 知單;由受款人自領者,則應就每一受款人分別填製付款憑單關係通知單。 (二)預算科目名稱及代號應依下列規定填列: 1.預算內之支付,應按本府總預算內所列歲出預算政事別之「款」「項」「目」 「節」及單位預算之工作計畫科目填列。 2.其他款項之支付,應依其原存入市庫之科目,或有關支付法案內所列或其他規 定之科目填列。 3.預算科目之代號,應依核定代號填列。 (三)支付第二預備金或特別預算時,應於付款憑單預算科目欄內分別加蓋「第二預 備金」或「特別預算」字樣,動支第二預備金者,應將核准文號在「附記事項 」欄內註明。 (四)付款憑單及其附件金額之大寫、小寫、散數、總數,均應相符。 (五)大寫金額及受款人不得塗改外,其他各欄內容如有更改,應由機關首長或主辦 會計人員在更改處加蓋印鑑章證明。 (六)實際支出用途欄,應摘要填列。 (七)各機關應依費款交付方式,在相關欄內詳明填列。 1.電連存帳:於存帳要項內詳填受款人指定入帳之金融機構代號、名稱及帳號。 如受款人未開設帳戶或開設帳戶之金融機構未參與財金公司跨行通匯者,應宣 導其前往代庫銀行或其他有通匯之金融機構開設帳戶,以利撥存。 2.委託劃帳:除於受款人姓名或名稱欄填寫約定劃帳之戶名外,應於存帳要項內 詳填金融機構代號、名稱及帳號,惟委託郵局劃帳者,得免填金融機構代號、 名稱及帳號。 3.支票存帳:應於存帳要項內詳填存帳之金融機構名稱及帳號。 4.支票郵寄:應於受款人地址欄詳填受款人郵寄地址。 5.支票候領:受款人自領市庫支票或由各機關派員領回轉發者,應填具一式三聯 付款憑單關係通知單,一聯隨付款憑單送支付處,一聯由原支用機關存查,一 聯交由受款人或代領人持向支付處領取市庫支票。付款憑單與其關係通知單所 填之受款人姓名(或名稱)及金額應相符;受款人委託他人代領市庫支票,應 在付款憑單關係通知單「留存印鑑章」欄,蓋妥受款人及代領人印章。 (八)編製機關簽證人員印鑑章,應與送存支付處者相符。 (九)代扣款之處理: 1.每月各項代(扣)繳費款及公用事業費用,除公保費、勞保費、健保費、退撫 基金及超過繳費期限之公用事業費用等得以郵寄或自領市庫支票方式外,餘均 採電連存帳或委託劃帳方式辦理支付。 2.應按扣款金額、扣款之受款人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分別編製或併製付款憑 單,並檢附扣款金額、扣款人姓名(或名稱)、地址清單及每一受款人之付款 憑單關係通知單辦理。 3.扣繳之款,應由各機關將市庫支票附同有關表件併繳者,其關係通知單「支票 領取方式」欄,應填明由原支用機關領回轉發。其委託支付處代繳者,應附送 繳款有關單據;以委託劃帳作業方式辦理者,由各機關自行將有關單據彙送代 庫銀行辦理。 (十)受款人要求簽發劃平行線或禁止背書轉讓市庫支票,應分別註明。 (十一)「免除支票特別記載」欄記載市庫支票免劃平行線或免作禁止背書轉讓記載 者,應由受款人蓋章,並經原支用機關首長及主辦會計蓋印鑑章證明。 (十二)受委託機關支付委託預算時,應註明委託機關名稱、代號。 (十三)機關首長核定得由承辦人代墊之款項,應於「附記事項」欄內註明。
- 二十、各機關於付款憑單簽證送出後,發現受款人姓名(或名稱)、地址、金額錯誤時,應 即以電話或派員口頭通知支付處止付,另以書面通知支付處將其原簽付款憑單加蓋「 作廢」章退還,並重簽付款憑單辦理。其已辦理存帳或簽發市庫支票交付致損失庫款 者,應由該機關負責追回或賠償。
- 二十一、各機關喪失簽妥之付款憑單及其關係通知單時,應即以電話或派員口頭通知支付處 掛失止付,並以書面通知支付處聲明作廢,另補簽重新編號之付款憑單及其關係通 知單送支付處辦理支付,如未及時辦理止付致遭受損失時,應由該機關自行負責。 受款人或其代領人喪失付款憑單關係通知單(第三聯)時,應即通知支付處掛失止 付,經查明尚未支付者,應由喪失人以書面聲明作廢,並由原支用機關重新填製付 款憑單關係通知單一份,在其附記事項欄註明事實及原因,加蓋受款人原用印章, 經原支用機關加蓋印鑑章證明後,送支付處核對支付,未及時辦理止付,致遭受損 失時,由喪失人自行負責。
- 二十二、各機關因法令規定、編製錯誤或收回以前年度暫付款而需調整或轉帳者,應簽具轉 帳憑單送支付處辦理轉帳。
- 二十三、轉帳款項一案同時涉及多筆者,得彙編一份轉帳憑單。但收、付方科目共十個為限 。
- 二十四、各機關應依下列規定編製轉帳憑單: (一)憑單內有關各欄均應詳明填列,不得遺漏。 (二)轉帳收方或付方所列科目相同者,得分別併為一筆列入。 (三)科目名稱及代號應依第十九點第二款規定填列。 (四)轉帳收方或付方各筆金額之總和應與合計數相符且收方與付方合計數應相等 。 (五)應將轉帳原因及原付款憑單支出用途說明載入相關欄內,若為轉收以前年度 暫付保留款者,應詳予註明。 (六)編製機關簽證人員印鑑章,應與留存支付處者相符。 (七)各欄內容如有更改,應由主辦會計人員加蓋印鑑章證明。 (八)轉帳事項涉及委託預算者,應將委託機關代號填入相關欄內。
- 二十五、各機關相互委辦事項,須由受託機關核定支付者,應由委託機關填具「餘額移轉憑 單」送支付處辦理餘額移轉。 前項受託機關不得再轉委託。
- 二十六、預算編列機關同時委託多筆經費予多個支用機關代為執行者,得彙編一份餘額移轉 憑單,但受託經費、受託機關合計筆數以十筆為限。
- 二十七、各機關應依下列規定編製餘額移轉憑單: (一)憑單內有關各欄均應詳明填列,不得遺漏。 (二)科目名稱及代號應依第十九點第二款規定填列。 (三)餘額移轉金額合計數應與大寫金額相符。 (四)應將移轉原因摘要記入移轉原因欄內,若為移回受託經費者,應註明「移回 」或「移還」。 (五)編製機關簽證人員印鑑章,應與留存支付處者相符。 (六)除大寫金額不得塗改外,餘各欄內容如有更改,應由主辦會計人員加蓋印鑑 章證明。
- 參 支付處支付作業程序
- 二十八、支付處收到本府核定之各機關年度預算、歲出分配預算、其他支付法案及各機關其 他款項收入部分,應即建立資料檔,並確實查驗保存。
- 二十九、支付處收到各機關編送之各種憑單應依序編號。但蓋有「存帳急件」及「候領急件 」章之付款憑單,應提前辦理。
- 三十、各種憑單及其附件編號後,應審核各欄內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填具理由單通 知補正或退還: (一)未經簽證人員簽證或簽證印鑑章不全、不符或模糊不清者。 (二)餘額不足支付者。 (三)與支付法案不符者。 (四)付款憑單及其附件、轉帳憑單、餘額移轉憑單之編製與第十九點、第二十四點 及第二十七點規定不符者。 (五)已逾支付或轉帳期限者。 (六)領回轉發之款項超出市庫自治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範圍者。 (七)自領或領回轉發之市庫支票,其關係通知單漏蓋留存印鑑章或印鑑章模糊不清 者。 (八)支用機關書面通知退還者。 (九)待追查損失庫款之重新列付,與支付處簽具之會計憑證所列實際發生損失款額 不符者。 (十)付款憑單或其關係通知單上未經選定領取市庫支票方式,或在關係通知單「免 除支票特別記載」欄註明支票免劃平行線或免作禁止背書轉讓記載,而未經受 款人蓋章,及機關首長、主辦會計人員核章證明者。 (十一)付款憑單與其關係通知單所填之受款人姓名(或名稱)及金額不符者。 (十二)以存帳支付之市庫支票存款戶名與付款憑單之受款人姓名(或名稱)不符者 。 (十三)其他應予退回之事項。
- 三十一、各種憑單經查核相符後,並應依下列規定查對餘額,更新資料檔: (一)歲出分配預算各有關支付科目,截至當時止之餘額,其下月或下期之分配預 算,不得視為當時之餘額。 (二)應付歲出款或應付歲出保留款之核准保留餘額,其有分期支用之規定者,依 其規定。 (三)核定應收墊付款之未支用餘額,其有分期支用之規定者依其規定。
- 三十二、各種憑單經審核後,其餘額足敷支付者,應經審核人員簽章。
- 三十三、各種憑單處理完畢後,應加蓋日戳分別存轉。
- 三十四、支付處辦理電連存帳匯款時,應將付款憑單上受款人指定入帳之金融機構名稱、帳 號、戶名及金額,逐筆輸入電腦登錄成輸送檔,分批傳送至代庫銀行電腦網路系統 。
- 三十五、支付處於每批次傳送匯款輸送檔時,應同時列印匯款清單,列明匯款筆數及總金額 ,直接授權代庫銀行逕依清單所列總金額,由市庫存款戶內代扣同等金額,並依代 庫銀行每日提供之電連存帳扣款對帳單核對。
- 三十六、支付處於接到代庫銀行退匯資料清單後應查明原因,並俟更正後再行匯出。如查明 後無法更正者,應儘速通知代庫銀行簽開「台北市市庫存款戶」為受款人之支(本 )票交由支付處通知原支用機關辦理支出收回。
- 三十七、有關傳送通匯資料,由支付處與代庫銀行協訂解押碼方式,必要時得隨時修改之, 以確保庫款通匯安全。
- 三十八、匯款資料之傳送,支付處應負責自其電腦主機系統至代庫銀行電腦網路間之安全管 制;代庫銀行應負責該電腦主機系統間之安全管制。發生任何事故,應各就其原因 分別查究其責任。
- 三十九、為便利各受款人核帳,支付處應建立廠商及各機關傳真資料檔案,逐日提供電連存 帳入戶通知傳真服務。
- 四十、支付處運用代庫銀行電腦連線網路並透過財金公司跨行通匯系統辦理庫款支付業務, 除依金融資訊系統跨行業務處理規則相關規定辦理外,應與代庫銀行訂立委託辦理通 匯合約。
- 四十一、簽發市庫支票應依據手續完備之付(撥)款憑單辦理。 前項憑單及其附件編號、支用機關代號、受款人(或名稱)、支票號碼、金額、領 取方式及特別記載等一併輸入電子計算機處理。
- 四十二、市庫支票應依下列規定加蓋特別戳記或標識: (一)市庫支票經受款人指定存入金融機構存款帳戶,或受款人為政府機關或公營 事業機構,其收受費款依規定須存放公庫或經財政局核定之代辦金融機構立 戶支用者,應於票面劃平行線,並加蓋「禁止背書轉讓」戳記。 (二)簽發各機關代領轉發各項費款之市庫支票,應加蓋「禁止背書轉讓」戳記。 (三)自領市庫支票,受款人為前二款以外之一般商民者,應視支票金額大小,依 本府所定限額加劃平行線及加蓋禁止背書轉讓戳記。但金額未達限額,經原 支用機關或受款人在關係通知單「支票特別記載」欄標註「劃平行線」或「 禁止背書轉讓」者,應依其註明辦理。如達限額以上,其金額不超過新臺幣 五十萬元,經受款人在關係通知單免除支票特別記載欄,申請註明「免劃平 行線」或「免蓋禁止背書轉讓戳記」並經受款人蓋章及原支用機關首長、主 辦會計加蓋簽證印鑑章證明者,應依其註明辦理。 (四)郵寄市庫支票,應於票面劃平行線,並蓋禁止背書轉讓戳記。
- 四十三、受款人領到市庫支票,申請更正或註銷特別記載時,應出具市庫支票更正(註銷) 特別記載事項申請單,加蓋受款人印章、原支用機關首長及主辦會計人員簽證印鑑 章,由支付處核驗身分證明後辦理之。 支付處辦理後應於原付款憑單註明更正內容,支票發還申請人並由申請人簽名或蓋 章簽收。 受款人申請註銷平行線或禁止背書轉讓,須票面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並以 註銷其中一項為限。
- 四十四、市庫支票簽開後,應依下列規定覆核: (一)支票上受款人姓名(或名稱)、金額及收件編號,確與付款憑單相符。 (二)支票上列印各項確實符合規定。 (三)支票上各項記載確無字跡模糊情事。 (四)支票確無污損、摺皺或破損。 (五)付款憑單上確已具備驗對簽證印鑑人員、審核人員或其他指定代理人員簽章 。 (六)一份付款憑單分開多張支票者,其金額確與每一受款人所列金額相符。 (七)付款憑單及其關係通知單附記欄所載事項,確已照辦。 (八)存帳支票、自領支票、郵寄支票及各機關領回轉發支票,確已依規定記載區 分。 (九)存入金融機構名稱、帳號及受款人姓名(或名稱),確與憑單所列相符。 (十)郵寄、存帳支票有附件者,確已加簽註明,核對封發。 (十一)付款憑單上各項程序,確無遺漏。 (十二)有關支付之其他事項,確已照辦。
- 四十五、市庫支票覆核相符後,覆核人員應於付(撥)款憑單上簽章,並加註支票簽發日期 。
- 四十六、市庫支票記載錯誤、污損、模糊或摺皺時,支付處應予註銷作廢,重新簽開,並更 正資料檔。
- 四十七、簽妥之市庫支票,無需兌付者,應由原支用機關填具市庫支票註銷申請書,檢同原 市庫支票送支付處辦理註銷作廢,並更正資料檔,列入市庫支票清單。
- 四十八、經核相符之市庫支票,由支付處處長蓋印鑑章;其有受款人及金額以外之更正者, 應加蓋支付處處長印鑑章證明。
- 四十九、市庫支票之封發,支付處應照各機關與受款人選定之方式辦理,如有困難時,得另 依適當方式辦理。
- 五十、存帳市庫支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將金融機構名稱、帳號、受款人姓名(或名稱)、付(撥)款憑單收件編號 、支票號碼及金額等輸入電腦,檢同送件單及市庫支票,送請金融機構於送 件簿簽收。 (二)各金融機構簽收之市庫支票已交換兌付後,如發現受款人之帳號、戶名不符 或其他無法處理事項時,應即通知支付處查明更正,其不能更正者,按不能 入戶之市庫支票金額簽開以「市庫存款戶」為受款人之支(本)票,送由支 付處通知原支用機關辦理「支出收回」。
- 五十一、受款人自領或由各機關派員領回轉發之市庫支票,發出時應將支票號碼、金額輸入 電腦作為紀錄資料查考,並於付款憑單或關係通知單加蓋付訖章。
- 五十二、受款人或委託領取市庫支票人員或各機關指定人員領取市庫支票時,應自動提示付 款憑單關係通知單,並提示領取支票印鑑交由櫃台人員查驗相符於「領訖蓋章」欄 蓋章後發給之。 前項領取支票之印鑑喪失時,應即通知支付處掛失止付,並洽請原支用機關另製付 款憑單關係通知單更換新印鑑,並於關係通知單附記事項欄註明事實及原因,如未 辦理止付,致受損失時,由喪失者自行負責。
- 五十三、受款人委託代領市庫支票者,支付處應核對原留印鑑,並得查註代領人之身分證件 。
- 五十四、郵寄市庫支票應將收件人姓名(或名稱)、地址、付款憑單收件編號、支用機關代 號、支票號碼及金額等輸入電腦列印郵寄市庫支票送件單寄發,並將郵局簽收退回 之送件單訂存備查。無法寄達經退回之市庫支票,支付處應予收存登記,並向原支 用機關查明處理。
- 五十五、委託劃帳付款憑單之編送,應配合劃帳清冊以受委託之金融機構為受款人。 前項付款憑單送交日期,應於款項入帳日前四日送達支付處辦理支付。如應送達日 期為假日,再照假日數提前。
- 五十六、各機關編製劃帳清冊,應逐一填註每一存款戶名、帳號及實發數並以書面通知存款 戶,以便其核對存款數。 前項劃帳清冊應編製一式三份,除自存一份外,其餘二份送交受委託之金融機構。
- 五十七、委託劃帳之薪津款項,應於發薪日前三日匯撥金融機構。匯撥日期遇假日時,再照 假日數提前。
- 五十八、各機關應與受委託劃帳之金融機構訂立委託合約,約定下列事項,請其配合辦理: (一)查對匯撥款項金額與劃帳清冊實發數是否相符,如發現不符,應即通知原委 託之機關學校或支付處補正。 (二)應於款項入帳日前照劃帳清冊內所列存款戶名、帳號及實發數分別辦妥劃帳 撥存。 (三)應將劃帳清冊一份簽章後,退還原委託之機關學校。 前項委託合約,不得違反本作業程序之規定。
- 五十九、支付處辦妥支付之付款憑單及其附件於費款匯撥或市庫支票封發領訖後,應將憑單 收件編號輸入電腦,並裝訂成冊存檔。
- 六十、支付處應逐日編製庫款支付日報表傳送各機關做為付訖通知。並應按期編製庫款支付 報告,分報審計處、財政局及主計處。
- 六十一、支付處辦理庫款支付有誤付、重付或溢付情事,經查明尚未兌付者,應向代庫銀行 辦理止付。
- 六十二、支付處誤付、重付或溢付之庫款,如已經兌付者,應簽經處長核准,按誤付、重付 、溢付金額,編製轉帳會計憑證,先予轉列有關科目,收回後,再行轉帳。 前項誤付、重付、溢付款轉列後,應調整資料檔餘額,並陳報財政局。
- 六十三、誤付款之重新補付,應由主辦業務單位,檢齊原付款憑單及轉帳會計憑證等,詳加 標註,簽經支付處處長核准後辦理。
- 六十四、誤付、重付或溢付款項,應由支付處於十五日內追回。無法追回者,應由失職人員 賠繳並按情節輕重議處。
- 六十五、庫款支付有短付時,支付處應依存檔之原付款憑單,按短付金額補發之,並在原付 款憑單上加蓋「補付」戳記。其補發日期、支票號碼及金額等,應分別在有關欄內 註明,並通知原支用機關。
- 肆 市庫作業程序
- 六十六、印鑑卡由支付處填具者,應載明存款戶名稱,支付處名稱、地址、電話號碼、處長 印鑑章,檢送日期及文號暨啟用日期,背面並應加蓋支付處印信。其由代庫銀行填 具者,應載明帳號、收到卡片日期、科目、印鑑更換日期、印鑑註銷日期及印鑑註 銷或更換原因。
- 六十七、代庫銀行收到支付處印鑑卡,應由經辦人、會計、經(副、襄)理等各級人員核章 後,交經辦人二份,會計一份,分別存驗。
- 六十八、代庫銀行除依市庫支票退票理由單所列退票理由退票外,不得拒付。
- 六十九、市庫支票各要項經查符合規定及查無掛失或止付情事後,始得付款。 前項已兌付市庫支票應列印兌付市庫支票清單。
- 七十、代庫銀行接受支付處傳送之匯款資料(輸送檔、匯款清單)時,應即對交匯資料先予 查核,確認無誤後即行匯出,並將當日匯出明細資料及電連存帳扣款對帳單,提供支 付處對帳。
- 七十一、當日通匯進行中,倘發生退匯情事,代庫銀行應將退匯資料清單送交支付處查明原 因,並俟支付處更正後再行匯出。如接獲支付處查明後無法更正通知者,代庫銀行 應簽開「市庫存款戶」為受款人之支(本)票退還支付處。
- 七十二、代庫銀行受託通匯之款項,應分批匯入受款人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內,如因電腦連 線網路或跨行通匯系統發生故障,無法立即修復時,滯留尚未傳送之匯款,應於次 營業日儘速匯出。如因延誤匯款而致支用機關或受款人受損害時,代庫銀行應負賠 償責任。
- 七十三、代庫銀行經由財金公司辦理跨行通匯得依約定酌收手續費。
- 七十四、代庫銀行應按期將市庫存款戶支出按總額,收入按預算科目別編列報表送財政局及 主計處。 各機關之保管款、特種基金等專戶存款情形,代庫銀行按月編列報表送財政局及主 計處。
- 七十五、代庫銀行應按日將實施集中支付之特種基金及保管款收入明細資料傳送支付處建立 資料檔,並按月編製收入報表,分送審計處、財政局及主計處。
- 伍 特別規定事項
- 七十六、零用金限額,由財政局訂定,通知各機關,並副知審計處、主計處及支付處。 各機關所屬分支機構之零用金,得單獨計算領用。
- 七十七、零用金之請撥,於每年度開始時由各機關在核定限額內簽具付款憑單,送支付處支 撥。
- 七十八、各機關零星小額之支出,應在額定零用金內支付之,並得按支出科目簽具付款憑單 ,於支出用途欄,加註「撥還零用金」字樣,送支付處辦理支付後,將款撥還。
- 七十九、年度結束時,各機關領用之零用金,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已在零用金內支付之款,不屬於原領用零用金之支付科目者,應由原支用機 關簽具轉帳憑單,在規定之市庫帳務整理期限內,送支付處轉帳。 (二)各機關結存之該年度零用金餘額應於領用下年度零用金或於規定市庫現金收 支結束期間內繳還市庫存款戶。
- 八十、各機關以暫付款辦理支付之款項,如係轉由其他科目列支者,應簽具轉帳憑單送支付 處處理。
- 八十一、各機關於本年度內支付之暫付款收回時,應填具支出收回書收回,如屬以前年度暫 付款註銷繳庫,應填具繳款書繳庫。
- 八十二、各機關經費須以外幣支付者,應簽具付款憑單,並列明外幣種類、金額、折合新臺 幣金額及辦理結匯銀行名稱等,以結匯銀行為受款人,送支付處辦理。
- 八十三、各主管機關核定動支第一預備金轉送主計處備案後,應由主計處通知支付處及有關 機關,支付處應在各該科目項下,增加分配預算餘額。 經核定動支第二預備金者,應由主計處填具動支預備金核准分配通知單分送支付處 及有關機關,支付處應在第二預備金科目下按各機關動支科目建立資料檔,於年終 收支結束後,併入各機關歲出科目項下,並調整資料檔。
- 八十四、會計年度終了後,經核准轉入下年度繼續支付之應付歲出款及應付歲出保留款,由 主計處按工作計畫別,編製應付歲出款及應付歲出保留款保留數額統計表,分送有 關機關及支付處。
- 八十五、年度收支期間結束後,歲出款項之保留在未經核定前,如有依契約或規定必須於一 定期間內支付者,得逕行按付款程序開具付款憑單在原申請保留年度科目經費內先 行暫付,俟保留款核定後再行轉正,如申請之保留案件未奉准,或僅部分核准者, 其已支付或溢付之款項,應由各支用機關負責收回。
- 八十六、凡有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第三點各款規定情事而支用墊付款者,依下列方 式辦理: (一)因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支出,得就其墊付款先行支用。 (二)因第四款所列支出,並符合其第五點第一款規定,經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同 意者,得以代收代付方式先行執行,其餘應先專案送請市議會同意後,始得 支用。 (三)因第五款及第六款所列支出,應先專案送請市議會同意後,始得支用。 前項墊付款,應於支用當年度辦理追加預算或特別預算,進行帳務轉正,如未及於 當年度辦理者,至遲應於次一年度總預算、追加預算或特別預算予以納入,並進行 帳務轉正。 墊付款依規定應先專案送請市議會同意者,於市議會同意後,應由各機關報請本府 核定,通知財政局、主計處,並副知支付處。
- 八十七、各機關支用墊付款,應依核定之金額、範圍及支付科目簽具付款憑單,送支付處辦 理。 前項墊付款項經核定分期支用者,支付處應依每期支用金額辦理支付查對餘額。
- 八十八、墊付款項完成法定預算程序後,由主計處通知有關機關及支付處,並由原支用機關 簽具轉帳憑單,送支付處辦理轉帳。
- 八十九、財政局以應收墊付款科目所為之各項庫款調度,應簽具撥款憑單,通知支付處辦理 撥款。
- 九十、總預算內所列統籌科目支出時,各機關應於本府或主計處核定之分配預算內,簽具付 款憑單,送支付處辦理支付。
- 九十一、總預算內所列債務還本支出時,由財政局依付款需要簽奉核定後,簽具付款憑單, 送支付處辦理支付。
- 九十二、核定實施集中支付之特種基金,自實施日起,其管理機關原設基金戶,應即停止支 付,並與該帳戶核對,除已簽發支票未兌現部分保留待兌外,將餘額以繳款書繳入 市庫存款戶,俟未兌支票全部兌付後,再行撤銷。如無未兌支票者,原設基金全部 餘額應即繳存市庫存款戶,並撤銷原帳戶。
- 九十三、特種基金實施集中支付後,一切收支均應經由市庫存款戶,收入時,應填具繳款書 解繳市庫存款戶;支付時,應編製付款憑單送支付處辦理支付,基金管理機關不得 在收入款項內坐收抵支。
- 九十四、特種基金解繳款項如有誤繳、溢繳情事,以市庫收入退還方式處理;支出款項如有 一部或全部收回情事,以支出收回方式處理。
- 九十五、市庫存款戶下應增設特種基金科目,科目之下分設子目,其名稱及代號依財政局所 編之臺北市市庫收入科目名稱及代號對照表辦理。
- 九十六、支付處對實施集中支付之特種基金,應分別建立資料檔,繳入市庫存款戶之款項, 應作餘額增加之處理,在餘額範圍內,憑各該基金管理機關之付款憑單辦理支付, 年度結束時其未支用餘額,結轉入下年度繼續支用。
- 九十七、實施集中支付之特種基金,支付處應按月列印收支對帳單與各管理機關對帳。
- 九十八、支付處對特種基金支付情形,應按月編製報表,分送財政局、主計處及審計處。
- 九十九、實施集中支付之特種基金,其零星支出所需之零用金額度,由財政局核定之。
- 一00、特種基金如有委託支付事項,應依第二十五點至第二十七點規定辦理。
- 一0一、本作業程序所稱保管款,指各機關專案存管之代收代付或暫行保管之費款。 核定實施集中支付之保管款項目,自實施之日起,其經管機關保管款專戶內該項目 經費應即停止存支,並與該帳戶核對,除已簽發支票未兌現部分保留待兌外,將該 項目餘額依規定之保管款科子目名稱及代號,填具繳款書解繳市庫存款戶。
- 一0二、保管款集中支付,採收付實現基礎,一切收支均應經由市庫存款戶,收入時,應填 製繳款書繳存市庫存款戶;支出時,應編製付款憑單送交支付處辦理支付,其經管 機關不得在收入款項內坐收抵支。
- 一0三、保管款解繳款項,如有誤繳、溢繳情事,以市庫收入退還方式處理;支出款項,如 有一部或全部收回情事,以支出收回方式處理。
- 一0四、市庫存款戶下應增設保管款科目,科目之下分設子目,其名稱及代號依財政局所編 之臺北市市庫收入科目名稱及代號對照表辦理。
- 一0五、支付處對集中支付之保管款,應分別單位科子目建立資料檔,各種收支事項隨時輸 入處理,以掌握收支狀況。
- 一0六、年度終了時,可繼續支用之保管款未支用餘額,結轉下年度繼續支用。依年度區分 之保管款,除奉准延長支用期間者外,應由經管機關結算辦理收入退還或繳庫。
- 一0七、支付處對保管款支付情形,應按月編製報表,分送主計處、財政局及審計處。
- 一0八、實施集中支付保管款,支付處應按月列印收支對帳單與各經管機關對帳。
- 陸 附則
- 一0九、本作業程序內各項登記簿及憑單,得以機器(電腦)處理,其機器貯存體之紀錄, 視為登記簿籍。
- 一一0、本作業程序所需各種書表格式,由支付處及代庫銀行分別擬訂,報財政局核定實施 。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3-06-2007
臺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8 月 28 日
中華民國92年8月28日臺北市政府府財一字第092018867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10點;並自即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