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立國樂團 (以下簡稱本團) 置團長,承文化局局長之命,綜理團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團長,襄助團長處理團務。
- 第 3 條本團設左列各組室,分掌各有關事項: 一 演奏組:掌理團員訓練及演奏事項。 二 研究組:掌理國樂之研究、創作、出版、著作權等事項。 三 推廣組:掌理國樂之推廣、教育輔導等事項。 四 秘書室:掌理事務、文書、研考、出納、保管及不屬於其他各組事項 。
- 第 4 條本團置秘書、組長、主任、指揮、副指揮、團員、組員、書記。 團長、副團長、指揮及團員等專業職務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規定聘 任。
- 第 5 條本團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 第 6 條本團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8 條本團設團務會議、由團長召集之。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 均依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 團長。 二 副團長。 三 秘書。 四 組長。 五 主任。 六 指揮。 七 副指揮。 八 會計員。 九 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由團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 第 9 條本團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團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文 化局核定,丙表由本團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備查。
- 第 10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