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照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立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置館長,承教育局局長之命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 員工。
- 第 3 條本館設左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展覽組:掌理美術作品之展覽、國際美術作品之交流、接待服務及新聞聯繫等事項。 二、典藏組:掌理美術作品之徵集蒐藏、分類登記、整理考據、裱裝修護等事項。 三、推廣組:掌理美術教育之推廣、研究輔導、刊物出版、國際學術交流活動、假日廣場 活動及美術專業圖書之編組採錄諮詢服務等事項。 四、總務組:掌理文書、事務、印信、出納、財產管理、管制考核、機電管理、警衛及其 他不屬各組之事項。
- 第 4 條本館置研究員、秘書、副研究員、組長、助理研究員、技正、編審、組員、技士、技佐、 導覽員、解說員、辦事員、書記。
- 第 5 條本館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 第 6 條本館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本館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之規定;該職務列 等表修正時亦同。
臺 北 立 美 術 館 編 制 表 職 稱 官等 員 額 備 考 館 長 簡任 一 研 究 員 薦任 二 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 用條例規定聘任。 秘 書 薦任 一 副 研究 員 薦任 三 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 用條例規定聘任。 組 長 薦任 四 必要時展覽、典藏、推 廣等組得依教育人員任 用條例規定聘任。 助理研究員 薦任 十 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 用條例規定聘任。 技 正 薦任 一 編 審 薦任 六 內三人必要時得依教育 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 組 員 委任 十 內二人列薦任。 技 士 委任 七 內二人得列薦任(其中 一人係由本職稱之尾數 三人與組員之尾數一人 合併計給)。 技 佐 委任 七 導 覽 員 委任 四 一、必要時得依教育人 員任用條例規定聘 任。 二、本職稱之職等在「 丁、地方機關職務 列等表之十」未規 定前,暫以委任第 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辦理。 解 說 員 委任 十五 一、必要時得依教育人 員任用條例規定聘 任。 二、本職稱之職等在「 丁、地方機關職務 列等表之十」未規 定前,暫以委任第 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辦理。 辦 事 員 委任 三 書 記 委任 五 會 計 室 會 計 主 任 薦任 一 佐理員 委任 一 人 事 室 主 任 薦任 一 助理員 委任 一 政 風 室 主 任 薦任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 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 十」未規定前,暫以薦 任第七職等辦理。 合 計 八十四 - 第 9 條本館館務會議,由館長召集主持,每月舉辦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左列人員 組成之: 一、館長。 二、研究員。 三、秘書。 四、組長。 五、主任。 六、經館長指定之其他有關人員。
- 第 10 條本館為應業務需要得敦聘學者專家為諮詢委員及審議委員,以提供業務發展諮詢意見及參 與典藏作品之審議事項。
- 第 11 條本館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館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定;丙 表由本館訂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備查。
- 第 12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