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國民小學其校名統稱為「臺北市某某區某某國民小學」 ,置校長,承教育局局長之命,綜理校務。
- 第 3 條國民小學設左列各處室,處室以下設各組: 一、十二班以下者設教導處、總務處及輔導室或輔導人員。教導處設教務組、訓導組。 二、十三班至二十四班者設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及輔導室或輔導人員。教務處設教學 組、註冊組;訓導處設訓育組、體育組、衛生組;總務處設文書組、事務組。 三、二十五班以上者設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及輔導室。教務處設教學組、註冊組、設 備組;訓導處設訓育組、生活教育組、體育組、衛生組;總務處設文書組、事務組、 出納組;輔導室得設輔導組、資料組。 四、設有特殊教育班級者,輔導室得依所辦理特殊教育類別增設各組。實驗國民小學得視 需要增設研究處,置主任一人,並得分組辦事。 國民小學得附設補習學校,置教導主任一人由該校專任教師兼任,員額依附設國民小學補 習學校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國民小學得設附設幼稚園,置園長一人,員額依幼稚教育法暨有關規定辦理。
- 第 4 條前條各處、室之職掌如左: 一、教務處:掌理課程編排、教學實施、學籍管理、成績考查,教學設備、教具圖書資料 供應及教學研究,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教育輔導等事項。 二、訓導處:掌理學生民族精神教育、道德教育、生活教育、體育衛生保健、學生團體活 動及生活管理,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生活輔導等事項。 三、總務處:掌理學校文書、事務及出納等事項。 四、輔導室:掌理學生資料蒐集與分析,實施學生智力、性向、人格等測驗,調查學生學 習興趣成就與志願,進行輔導與諮商,並辦理現職教育等事項。 設教導處者,其職掌包括前項教務處及訓導處業務。
- 第 5 條國民小學置主任、組長、教師、輔導教師、幹事及護士,其員額編制按國民小學與國民中 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工員額編制標準及設有特殊教育班級者得按特殊教育設施設置標準等 規定辦理。
- 第 6 條國民小學置會計員、佐理員、雇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 第 7 條國民小學置人事管理員、僱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8 條國民小學校長及教職員之任用,除會計、人事人員另有規定外,其餘人員依教育人員任用 條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 9 條國民小學各學科應成立教學研究會,並置召集人。其規模較小學校性質相近科目,得合併 設置。
- 第 10 條國民小學校務會議,由全校教職員組織之,以校長為主席,研討校務興革事宜。 前項會議於每學期開始與結束時各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第 11 條國民小學應分別定期舉行教務、訓導、總務、輔導會議,研討有關事項。並視實際需要組 設委員會。
- 第 12 條國民小學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 第 13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