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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1-4002
自治規則
民國 82 年 05 月 12 日
中華民國82年5月12日臺北市政府(82)府法三字第82032334號令修正發布
  • 第 1 條
    本規程依照臺北市政府民政局組織規程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中山堂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置主任,承民政局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 屬員工。
  • 第 3 條
    本所設左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業務組:掌理場地出租、管理、調配、工作計畫,工作報告及各項服務等事項。 二、總務組:掌理文書、會議、研考、庶務、出納、印信典守,財產管理及維護等事項。
  • 第 4 條
    本所置組長、技術員、幹事、書記。
  • 第 5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臺 北 市 中 山 堂 管 理 所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員額 備 考
    主 任 薦 任
    組 長 委任至薦任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 、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 之十」未規定前,暫以 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 七職等辦理。
    技術員 委 任
    幹 事 委 任 一、內一人得列薦任( 係由本職稱三人與 技術員一人合併計 給)。 二、本職稱薦任官等之 職等,在「丁、地 方機關職務列等表 之十」未規定前, 暫以薦任第六職等 辦理。
    書 記 委 任
    會計員 委任至薦任
    人 事 管理員 (一)
    合 計 九 (一)
    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之規定;該職務列 等表修正時亦同。
  • 第 6 條
    本所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務並兼辦統計事務。
  • 第 7 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有關單位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8 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所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核定;丙表 由本所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備查。
  • 第 9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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