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照臺北市政府民政局組織規程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中山堂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置主任,承民政局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 屬員工。
- 第 3 條本所設左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業務組:掌理場地出租、管理、調配、工作計畫,工作報告及各項服務等事項。 二、總務組:掌理文書、會議、研考、庶務、出納、印信典守,財產管理及維護等事項。
- 第 4 條本所置組長、技術員、幹事、書記。
- 第 5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之規定;該職務列 等表修正時亦同。
臺 北 市 中 山 堂 管 理 所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員額 備 考 主 任 薦 任 一 組 長 委任至薦任 二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 、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 之十」未規定前,暫以 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 七職等辦理。 技術員 委 任 一 幹 事 委 任 三 一、內一人得列薦任( 係由本職稱三人與 技術員一人合併計 給)。 二、本職稱薦任官等之 職等,在「丁、地 方機關職務列等表 之十」未規定前, 暫以薦任第六職等 辦理。 書 記 委 任 一 會計員 委任至薦任 一 人 事 管理員 (一) 合 計 九 (一) - 第 6 條本所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務並兼辦統計事務。
- 第 7 條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有關單位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8 條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所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核定;丙表 由本所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備查。
- 第 9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