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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1-4002
自治規則
民國 88 年 08 月 18 日
中華民國88年8月18日臺北市政府(88)府法三字第8805327600號令發布廢止
  •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中山堂管理所 (以下簡稱本所) 置主任,承文化局局長之命綜理所 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 第 3 條
    本所設左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業務組:掌理場地出租、管理、調配、工作計畫,工作報告及各項服 務等事項。 二 總務組:掌理文書、會議、研考、席務、出納、印信典守,財產管理 及維護等事項。
  • 第 4 條
    本所置組長、技術員、幹事、書記。
  • 第 5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等表之規定。
  • 第 6 條
    本所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務並兼辦統計業務。
  • 第 7 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有關單位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8 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所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文 化局核定;丙表由本所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備查。
  • 第 9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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