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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1-4003
自治規則
民國 107 年 05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臺北市政府(107)府法綜字第1076002916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3條及編制表;並自104年12月4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文獻委員會組織規程;新名稱:臺北市立文獻館組織規程)
  •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立文獻館(以下簡稱本館)置館長,承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 稱文化局)局長之命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 第 3 條
    本館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編纂組:市志纂修、文獻季刊與文獻專刊編輯出版、口述歷史、文獻 史料之蒐集管理應用與展示推廣、圖書服務、史蹟教育推廣、館舍之 營運管理、古物、民俗及有關文物之登錄推廣等事項。 二 總務組: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之管理與資訊、法制、研考 等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 第 4 條
    本館置秘書、編纂、組長、助理編纂、組員、助理員及書記。
  • 第 5 條
    本館置會計員,由臺北市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 計事項。
  • 第 6 條
    本館置人事管理員,由臺北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 項。
  • 第 7 條
    本館為應業務需要,得延聘國內外學者專家為顧問。
  • 第 8 條
    本館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0 條
    館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文化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派員代理。 館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秘書。 二 編纂。
  • 第 11 條
    本館設館務會議,由館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 館長。 二 秘書。 三 編纂。 四 組長。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館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 第 12 條
    本館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館擬訂,報請文化局核定; 丙表由本館訂定,報請文化局備查。
  • 第 13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四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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