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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1-4003
自治規則
民國 74 年 01 月 28 日
中華民國74年1月28日臺北市政府(74)府秘法字第05190號令修正發布
  • 第 1 條
    本規程依照臺北市政府民政局組織規程第七條之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文獻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主任委員,由民政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委員 由民政局局長就專家學者或有關機關學校首長聘兼之,均為無給職,副主任委員、委員任 期一年,連聘得連任。
  • 第 3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 第 4 條
    本會設左列各組,分掌各有關事項: 一、編纂組:掌理編纂市志文獻專刊、文獻資料之保管及設計、調查、徵集、訪問、通訊 等事項。 二、總務組:掌理文書、出納、庶務、印信典守及不屬編纂之事項。
  • 第 5 條
    本會置研究員、組長、編纂、助理編纂、組員、書記。
  • 第 6 條
    本會主計、人事業務由本府有關機關派員兼理之。
  • 第 7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第 8 條
    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 第 9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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