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本局所屬各機關學校公文交換之管理,並確 實掌握公文交換時效,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局公文交換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設置於市政大樓東北區地下二樓,管理機關為本 局秘書室,其管理措施如下: (一)本中心開放時間為上班日上午九時起至下午五時止,交換資料以 公務文件或報 經本局核可之文件為限。 (二)本中心聯絡箱採開放方式,提供一般性公文交換,本局發文人員於上班日上午九 時至九時三十分將公文投遞至聯絡箱,特殊或緊急文件,則以其他方式送達。 (三)聯絡員應善盡維護所屬聯絡箱之責,至本中心應配帶識別證,交換取回之公務資 料應確認無誤。 (四)因公務須利用本中心投遞文件者,應事先報經本局核准。 (五)進入本中心之人員,應保持安靜,禁止丟棄垃圾、大聲喧嘩及飲食,並不得從事 任何聚會或活動。 (六)本中心嚴禁張貼未經許可之文件;投遞文件以安全放置於聯絡箱內為限,不得放 置聯絡箱以外之空間;非屬公務之文件禁止投遞至聯絡箱,違反規定者以資源回 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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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3-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8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4)北巿教秘字第104381218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2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各機關學校公文交換中心管理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公文交換中心管理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