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13-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5 年 05 月 23 日
中華民國85年5月23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85)北市教六字第27418號函訂頒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本局所屬各機關學校公文交換之管理,並確 實掌握公文交換時效,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局公文交換中心(以下簡稱交換中心)管制措施如左: (一)開放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九時至十二時及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週六 上午九時至十二時。 (二)交換方式: 交換中心設置公文聯絡箱兩套,提供公文交換用: 1.教育局專用聯絡箱–由本局統一分發公文用。 (1)每個聯絡箱均配置鎖匙分交本局所屬各機關學校聯絡員保管使用。 (2)每個聯絡箱內備有公文登記簿,供聯絡員收文時登錄文號以備稽查。 (3)本局發文人員於每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及下午二時以前將公文投入箱內,以配 合各聯絡員收取公文。 (4)重大或特急文件(如人事案,獎懲案,機密案),請由專人或聯絡員親自送 達或郵寄,以免失誤。 2.開放聯絡箱-各機關學校交換公文用。 各機關學校互相交換公文及資料使用,不配鎖匙,惟各機關學校應確實維護, 並確保文件安全及時效之掌握。 (三)聯絡人員及注意事項: 1.各機關學校須慎選富有高度工作熱誠,認真負責之人員擔任聯絡員,每日按時 至交換中心點收公文,並確實登錄各件公文文號、收文時間及簽章。 2.各機關學校所派之聯絡員至交換中心時須配帶識別證,以利辨識。 3.各校交換取回之公文,應於當日內交由各校文書人員辦理登錄分文。
  • 三、附則: 選舉期間交換中心加強管理事項如左: (一)本局將指派專人在交換中心輪流值勤負責監管公文聯絡箱,以免外人或不良分子 ,攜帶文件物品進入投遞或放置。 (二)聯絡箱之交換資料限於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文件或經專案陳報核可之相關文 件。 (三)凡臺北市議會需交換投遞資料或公文,請先行交由本局府會聯絡員了解公文性質 後(必要時得簽陳核定)再交本局第六科文書股轉發。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