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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1-1020
自治條例
民國 74 年 08 月 28 日
中華民國74年8月28日臺北市政府(74)府法三字第4120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2條
  • 第一章 總則
  • 第 1 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本市市立中小學校及經本府核准立案之私立中小學校 暨補習學校(以下簡稱各級學校)與學生家庭密切聯繫,共謀學校之發展,特訂定本辦法 。
  • 第 2 條
    各級學校應設置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由在學學生家長及校長為會員組成之。
  • 第 3 條
    各級學校家長會名稱定為「○○學校(學校全銜)學生家長會」,會址設於學校。
  • 第 4 條
    家長會不得有左列情事; 一、干預學校行政。 二、對外行文。 三、籌辦校際組織。 四、擅自為會費以外之收費。
  • 第 5 條
    家長會違反前條規定情事者,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得視其情節輕重予以糾正或 責由學校改組之。
  • 第二章 組織
  • 第 6 條
    家長會置委員七人至二十五人,組織委員會除校長為當然委員外,餘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 員中選舉之,並由委員互選三人至五人為常務委員,組織常務委員會。 家長會委員每一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 第 7 條
    家長會置會長一人,並得置副會長一人至二人,分別由常務委員互推之,但校長不得兼任 會長或副會長職務。
  • 第 8 條
    家長會為辦理日常會務,置秘書一人,必要時得增置幹事一人,由會長洽請學校指派教職 員兼任之,均為無給職,但得酌支車馬費。
  • 第三章 會議
  • 第 9 條
    各級學校每一學期應以班級為單位,於開學後一個月內,由導師召開班級學生家長會一次 ,開會時由出席家長公推一人擔任主席,各該班級導師應列席。 同年級各班得由校長另行召開聯合家長會,開會時校長及各該班導師及有關行政人員應列 席。
  • 第 10 條
    班級學生家長會任務如左: 一、研討學校教育與家庭教育之聯繫事項。 二、協助學校推展教育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四、推選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代表,每班一人至二人,其推選得以通訊方式行之。 五、其他有關事項。
  • 第 11 條
    家長會每一學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由校長於第一學期開始後二個月內召開之,開會時, 由出席會員代表公推一人擔任主席。但得經委員會之決議或全體會員代表五分一之之請求 ,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 第 12 條
    會員代表大會任務如左: 一、研討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研討協助學校辦理建築設備事項。 三、討論會員代表之提案。 四、審議會務計畫、會費收支預算案及聽取決算報告。 五、選舉委員會委員。 六、其他有關事項。
  • 第 13 條
    委員會每學期開會一至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由會長召集,擔任主席,並 得邀請學校有關主管及教師列席。
  • 第 14 條
    委員會任務如左: 一、協助學校發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處理經常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交辦事項。 三、研擬會員代表大會之提案。 四、研擬會務計畫及會費收支預算案,報告會務及會費收支事項。 五、整理會員代表大會之建議事項,送請學校參考。 六、處理臨時緊急事項。 七、其他有關事項。
  • 第 15 條
    委員會休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代行其職權,常務委員會由會長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之, 並擔任主席。
  • 第 16 條
    家長會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須有應 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始得決議;出席人員不足規 定人數時得改開座談會,其決議事項,應提請下次會議追認之,開會時會員代表或委員因 故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或委員代行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但以接受一人 之委託為限。
  • 第 17 條
    家長會於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應將會議紀錄及會務人員名冊(包括會長、 副會長、常務委員、委員、秘書及幹事)送由學校報請教育局核備。
  • 第四章 會費
  • 第 18 條
    家長會得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繳會費一次,但家境清寒者免繳。 前項收繳金額,由教育局定之。
  • 第 19 條
    家長會會費之收繳,得委託學校代辦,其支用由家長會負責辦理。
  • 第 20 條
    家長會收繳之會費,其用途如左: 一、家長會辦公費。 二、協助學校各項教育活動。 三、辦理學校員生福利事項。 四、辦理親職教育及家長聯誼事項。 前項各款用途,應由學校提供年度計畫及預算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送請會長提經委員 會或常務委員會審核支用之。
  • 第 21 條
    家長會收繳之會費,應由會長及校長共同具名,在本市公營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儲,其收 支應設立專帳處理,並於每學期結後,提請委員會審核,每學年結束後,向下屆會員代表 大會提出報告。 前項會費收支之帳冊及憑證,教育局得隨時派員抽查,辦理交代時,如有必要,得由學校 報請教育局派員監交。
  • 第五章 附則
  • 第 2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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