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考查研習員研習成績,特訂定本要點。
- 二、凡研習一週以上,經成績考查及格者,頒給結業證書。
- 三、未滿一週短期研習,累計三十五小時以上,經審核達標準者,視同一週研習,並核發證 明。
- 四、研習成績分學業成績與生活輔導成績,並以二者合併計算為總成績,前者占百分之六十 ,後者占百分之四十,總成績相同時,名次以生活考查成績之高低評定之。
- 五、學業成績考查採百分法計分,並以八十分為基本分數,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 ,不及格者不發予結業證書,並依研習科別及性質,得就左列方式相機採用二種以上辦 理之: (一)鑑賞:就資料或活動中之鑑賞情形考查之。 (二)晤談:就研習員及講座或考查人員晤談過程中,了解反應情形考查之。 (三)報告:就研讀、觀察、實驗、實習調查等所得結果之書面或口頭報告考查之。 (四)演示:就表演活動考查之。 (五)實作:就實際操作及解決問題等行為表現考查之。 (六)作業:就各種習作簿考查之。 (七)紙筆測驗:就研習內容及相關知識測驗考查之。 (八)搜集資料整理:就資料之整理、分析、應用等活動考查之。 (九)實踐:就日常行為表現考查之。 (十)其他。 紙筆測驗報告或實作等書面資料,除另有規定者外,考查一年後依行政程序予以銷燬。
- 六、生活輔導成績採百分法計分,並以八十分為基本分數,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 不及格者不發予結業證書,請假時數超過研習總時數五分之一者,亦不發予結業證書。 考查項目如左: (一)活動參與: 1.文康聯誼活動。 2.晨晚間活動:如資料研讀、晨跑、整潔活動、升降旗等。 3.研習態度:上課精神參觀實習。 (二)勤惰狀況: 1.請假。 2.遲到、早退、曠課。 (三)生活習慣: 1.服務、儀容、禮節。 2.內務、整理、秩序。
- 七、生活輔導成績之考查,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每項予以扣生活輔導總成績(採百分法計 分)。 (一)遲到、早退者,每次扣0.五分,遲到或早退十分鐘以上以曠課一節計,扣二分 。 (二)事假每小時扣0.二五分,病假每小時扣0.二五分。但婚假、娩假、流產假、 喪假、公假不予扣分。 (三)曠課及不假外出者,依其時數登記,每小時扣二分,不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
- 八、分散式進修研習時數之採計及核發證明,依左列事項辦理: (一)參加教育部、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或本中心主辦、委辦之未滿一週研習,經核備在 案者。 (二)參加未滿一週研習,須持「分散式進修研習卡」填妥「研習名稱」、「年月日」 、「時數」、「核准單位及文號」各欄,於研習時交由承辦研習單位核章。 (三)參加二日以內之分散式進修研習,須全程參加,不遲到、早退、請假,始得採計 並核章。 1.明定二日以內研習不得遲到、早退及請假。 2.增列第四款明定三至五日之研習請假限制及採計研習時數方式。 (四)參加三至五日內之分散式研習,遲到、早退及請假時數未超過研習總時數五分之 一者,始得採計其實際研習時數並核章。 (五)分散式進修研習,以小時為單位,研習時數累計滿三十五小時以上者,由原服務 學校初審,填造「換發研習證書表」,並同「分散式研習卡」函報本中心,經複 審後於原「分散式研習卡」上核蓋「經審查符合規定,本卡視同一週研習證書」 及核發日期文號。 (六)研習進修有效時間為三年,逾期未換發「研習證書」者不予計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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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1-2017
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研習員成績考查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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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5 年 01 月 03 日
中華民國85年1月3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85)北市教一字第74633號函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