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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7-2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77 年 08 月 15 日
中華民國77年8月15日臺北市政府(77)府教五、府社一字第265371號函訂頒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各級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之組織與經營,加強學校 實施合作教育,服務員生,除依合作社法及合作社法施行細則辦理外,特訂定本要點。
  • 二、各級學校得依需要設置員生消費合作社(以下簡稱員生社)。
  • 三、員生社應由社員共同經營,不得招商承包或委託他人辦理。
  • 四、各級學校應輔導現任教、職員、工及在學學生參加員生社為社員,未滿二十歲之限制行 為能力者為預備社員(有發言權而無表決權)。
  • 五、各級學校應依員生社人數配置適中之業務場所,其設備以貨架排列貨品為原則,並應保 持整潔與衛生。
  • 六、員生社應加強生活教育,對交易時之禮儀、秩序等均應予示範與指導。
  • 七、員生社銷售物品應在課餘時間為之,教師不得擔任銷售員,中等學校如有從事銷售工作 之實習學生,其實習規定由學校訂定,但應徵得學生家長同意。
  • 八、國民中小學之員生社不得經管餐廳(辦理早、午餐之學校專案報請本府教育局核准者不 在此限),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員生社餐廳應一律自營,不得委託商人辦理(廚師、營 養師及有關助理工作人員得聘任)。
  • 九、員生社之經理每年聘任一次,連任者以乙次為限,每業務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改聘,新 舊任理事主席及經理應於改選或改聘十日內辦理移交。
  • 十、員生社會經理、文書、會計、司庫由學校教職員工兼任為原則,必要時得聘專任,由理 事會徵得校長同意後聘任之,如聘專任人員應每年聘任一次,每聘乙年為準。理、監事 主席均不得兼任職員(含經理),經理、會計、司庫亦不得互兼,且不得遴用理、監事 暨經理之三等親以內之血親、姻親為職員。
  • 十一、員生社由教職員兼任經理者得視需要酌減其教學或行政工作。
  • 十二、預備社員每班級(國小以五年級以上者為限)選舉一人為實習代表,並得互選實習理 監事列席社員(代表)大會及理監事會議。
  • 十三、員生社供應文具、日用品,其銷售之物品項目應經理事會議決議並經校長同意後出售 ,所有貨品名稱、規格、進價、售價等,由經理提報理事會通過後,列表標示於營業 場所。
  • 十四、員生社銷售之食品飲料類種類以本府教育局規定者為限,並須向領有工廠或營利事業 登記並經衛生機關檢驗合格之廠商採購。
  • 十五、員生社銷售物品,其售價為成本加上必要手續費用,不得高於市價且毛利最高不得超 過進貨成本百分之十,唯毛利未達一元者,以一元計。
  • 十六、員生社銷售物品應由學生自由購買,其有全班或全校一致性者,應經家長同意後統籌 辦理。
  • 十七、員生社進貨前,應先實地了解廠商之廠房設備製作過程,勘察是否合乎衛生條件,並 將勘察結論(含市價與出售予合作社價格之對比、污染回收處理系統、食品原料成分 與營養成分,運輸過程與時間、食品保鮮期限等......)提報理事會通過,簽請校長 核可後始得進貨。嗣後並對其製造場所及過程作不定期抽查。
  • 十八、員生社與食品供應廠商所訂進貨合約,應訂明食品不合衛生時,廠商應負責賠償醫藥 費用及員生社之一切損失。學校除停購該廠商之食品外,並退還存貨。
  • 十九、學校對員生社銷售之食品(含麵包、饅頭、包子及代辦餐盒等......)每學期應至少 二至三次不定期抽樣送衛生機關檢驗,其檢驗費用由供應商負擔之。檢驗紀錄至少應 保存一年以備查核。
  • 二十、員生社之理、監事及主席,除得依政府規定標準支給會議出席費、差旅費、交通費外 ,不得另行支領其他津貼。
  • 二十一、員生社兼任經理、文書、會計、司庫、銷售員、實習銷售員得酌支津貼,其標準應 提經社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 二十二、員生社以國曆八月一日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為一業務年度。
  • 二十三、員生社理事會應於業務年度終了造具業務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表、財產 目錄及盈餘分配表,並於社員(代表)大會開會十日前送監事會審核,並提經社員 (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一個月內造具三份連同大會紀錄及經費收支概況表等, 一併報請本府社會局(附件二份)查核,並副知本府教育局(附件一份)。
  • 二十四、員生社之組織經營及業務,列入本府教育局視導範圍。
  • 二十五、員生社之業務由校長督導,有關人員未依規定辦理者,學校可依行政權責處分。
  • 二十六、員生社各項費用,應按照預算項目開支(附經費開支標準表乙份),非經社務會議 及社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變更。
  • 二十七、員生社所有器具及設備等財產,均應設置固定資產、明細帳冊,分類編號,並列入 學校財產登記。
  • 二十八、員生社之進出帳目(日報表)應每日結算清楚,並依規定妥善保管,所有現金應當 日存入合法之金融機構(儲存應以員生社名義由理事主席及經理共同具名)。
  • 二十九、本府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對於員生社之組織與業務得實施定期檢查或不定期抽 查,如發現有違反規定情事者,由教育主管機關依左列規定懲處。 (一)第一次:校長、理事主席、經理及關人員予以申誡處分。 (二)第二次:校長、理事主席、經理及有關人員予以記過處分。
  • 三十、本府社會局、教育局、衛生局每年度得評定員生社之成績,其有關人員由教 育主管機關依左列規定獎懲: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校長、理事主席、經理各予以記功,文書、會計及司庫 嘉獎二次。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校長、理事主席、經理各予嘉獎二次,文 書、會計及司庫嘉獎。 (三)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不予獎懲。 (四)丙等(五十分以上,未滿六十分):校長、理事主席、經理各予申懲。 (五)丁等(未滿五十分):校長、理事主席、經理各予申誡二次,文書、會計及司 庫各予申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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