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強化臺北市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之課程 發展、教學研究與學習評量之效能,提高國民教育品質,特設臺北市國民教育輔導團( 以下簡稱輔導團),並訂定本要點。
- 二、輔導團任務如下︰ (一)宣導國民教育相關政策,輔導學校落實辦理。 (二)依據課程綱要進行教學課程、教材教法、多元評量之教學研究,並推廣分享至各 校。 (三)提供學校多元諮詢管道,協助教師解決教學困境。 (四)建構臺北市國民教育輔導團資源網絡,提供教師教學資源、經驗分享與意見交流 之平臺。
- 三、輔導團置團長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副團長三人,由本局副局長及主任秘書兼任,執 行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一人,由局長指定專人兼任,課程督學二人,團務幹事二人, 專任輔導員十五人,得調用中小學教師擔任。 輔導團下設輔導小組,置主任輔導員一人,副主任輔導員二人,由本局局長就學校校長 聘兼之,秘書一人,兼任輔導員五人至十五人及榮譽輔導員一人至七人,由本局局長就 臺北市教育人員(含退休人員)或學者專家中聘兼之。 第一項及前項輔導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 四、輔導團應於每學年開始前依教育政策需求策定學年度輔導工作計畫;各輔導小組依據學 年度輔導工作計畫及學校需求,訂定小組工作計畫,報經本局核定後實施。
- 五、輔導團人員均為無給職,於輔導工作進行期間給予公假。 專任輔導員得調用學校教師全時公假支援,兼任輔導員及秘書為學校教師兼任者,服務 學校應減授課時數二節至四節。減授課務所需經費由學校代課鐘點費項下支應,不足時 由本局撥付。
- 六、輔導團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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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1-2006
臺北市國民教育輔導團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5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2)北市教綜字第102363085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6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原名稱:臺北市國民教育輔導團設置要點;新名稱:臺北市國民教育輔導團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