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5-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12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4)北市教國字第104423564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0點;並自即日起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國民小學推廣幼童軍、幼女童軍活動實施要點;新名稱:臺北市國民小學推廣童軍活動實施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臺北市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各校)積極組織 及推廣童軍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童軍包含稚齡童軍、小小女童軍、幼童軍及幼女童軍等(以下簡稱童軍)。
  • 三、各校童軍以自願參與,並於課餘時間實施為原則,透過童軍三大制度、做中學及寓教於 樂等體驗學習方式,培育義務服務與互助合作之健全國民。
  • 四、各校成立之童軍應向臺北市童軍會或臺北市女童軍會辦理初次三項登記,並於每年年底 完成新年度之三項登記。 各校成立童軍應訂定組織章程,並設置團部,充實各項設備及檔案建置與傳承。
  • 五、各校童軍應設團務委員會,由校長、學校教職員及家長組成,委員人數至少五人,負責 審查組織章程、學年度活動計畫、服務員招聘、團員招收、團費收支、教材設備及其他 相關事項。
  • 六、各校童軍活動,每年應至少辦理八次,以團集會為主,其活動應依中華民國童軍總會頒 訂之活動進程實施,並妥善運用榮譽制度與徽章制度。 各校童軍應積極參與本局辦理之國民小學發展與推廣童軍教育群組活動,以及臺北市童 軍會或臺北市女童軍會辦理之童軍活動,增進各團之間的聯團互動、經驗交流及服務員 之童軍專業知能。
  • 七、本局應編列年度專款補助各校童軍參與本局辦理之童軍教育活動。 前項活動之經費,各校童軍得接受家長或社會人士贊助,惟不得勸募捐款。
  • 八、各校童軍團務委員會委員及服務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
  • 九、各校應定期考核童軍辦理情形,校內教職員擔任服務員,全學年義務參與且服務優異者 ,得核予每人嘉獎至多二次,由各校依實際狀況調整,自行覈實敘獎。
  • 十、本局得辦理定期或不定期視導考核各校童軍活動。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