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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6-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7 月 28 日
中華民國92年7月28日臺北市政府(92)北市教四字第092359162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2點 (原名稱:臺北市公私立幼稚園辦理課後留園實施要點;新名稱:臺北市公立幼稚園辦理課後留園活動實施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為符應幼生家庭生活需要,並使幼生於課後獲得妥善照顧,特訂定本 要點。
  • 二、本要點實施原則如下: (一)臺北市公立幼稚園(以下簡稱各園)得按學區背景、特性及幼生實際需要辦理課 後留園活動。 (二)各園應主動規劃辦理課後留園活動,幼生以自由參加為原則,不得強迫。
  • 三、各園辦理課後留園活動係由家長申請,並以招收園內幼生為限。
  • 四、各園辦理課後留園活動實施時間以每星期一至星期五之放學後至下午六時為原則。
  • 五、課後留園活動之編班原則如下: (一)課後留園活動人數達十人(含)即開班,其編班可不依原班級界限,每班以十五 人為原則,並置教師一名。 (二)各園為配合實際留園人數及活動方式,得增置助理人員一名。 (三)課後留園活動每班人數達二十五人(含)以上時,得增設一班。
  • 六、課後留園活動之師資規定如下: (一)以園內教師為主,在校(園)內師資不足情形下,得利用社會資源,由學校聘請 社會人士擔任指導工作。 (二)前項所指社會人士應具備大專以上程度或具特殊專長者。 (三)助理人員應具備高中(職)以上程度。
  • 七、課後留園活動方式,採團體、分組或個別方式實施,以遊戲統整各領域為原則。
  • 八、課後留園活動之場地,宜妥善規劃安排,並需特別注意安全。
  • 九、課後留園活動所需經費,由參加活動之幼生家長負擔。 (一)收費計算範例如下: 教師鐘點費(元)×每月時數÷0.7(鐘點費所占比例)÷15人 例如:450×(4×10)÷0.7÷15=1,714 【計算式說明:教師鐘點費 ×(四星期 ×每週一至五時數)÷鐘點費所占比例 ÷ 學生總數=每生每月應繳金額】 (二)若參加課後留園活動總人數未滿十五人,可酌情提高收費,惟不得超過原收費的 百分之三十五。另對低收入戶幼生應酌情減免。 (三)課後留園活動全學期費用,由各園依上開標準計算後收取(個位數無條件捨去, 取整數),開立收據,不得超收費用。並得由幼生家長選擇一次繳費或分月繳費 方式辦理。
  • 十、幼生參加課後留園活動,如逾五日(含)以上未參加,各園應按幼生實際參加日數比例 計算退費金額予家長。
  • 十一、課後留園活動之經費支出規定如下: (一)課後留園活動費用應統籌運用合理分配,收支公開;並以代收代付方式納入各 校(園)會計程序辦理。 (二)費用支出比照「臺北市國民小學辦理補救教學、學藝活動、課後活動費用支用 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惟社會人士得比照教師支領鐘點費(每節450 元), 且不得同時支領車馬費;助理人員得支領助理工作費(每日以二小時為原則, 且每小時以不超過200 元為限)。 (三)協助社會人士教學之留園教師不得支領鐘點費,惟得支領加班值班費(每小時 185 元)。 (四)如所收費用不敷支應時,以支付教師鐘點費為優先。
  • 十二、本要點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一)幼生課後留園活動期間,得酌請衛生保健及校警人員參與,以維幼生在園之安 全。 (二)參加課後留園活動之幼生放學時,各園應安排導護人員,維護幼生通過交通崗 之安全,並得商請家長共同維護幼生放學及回家路上之安全。 (三)各園在辦理課後留園活動之前,應妥善做好意願調查及各項籌備工作,並利用 家長會議、家長參觀教學日、朝會等時間,多加宣導,並與教師、幼生及家長 之充分溝通說明,實施期間請經常與家長保持密切聯繫。 (四)請各園於每學期實施前(第一學期之課後留園活動,舊生應於每年五月底前、 新生應於八月底前定案並通知家長調查參加意願及需求;第二學期之課後留園 活動,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定案並通知家長調查參加意願及需求)決定適宜之辦 理方式,並擬定實施計畫存園備查。 (五)各園不得利用上項活動另列名目多收費用,或作不當之補習。 (六)各園以學校規劃辦理為主;家長會經學校同意擔任主辦單位,並應邀請學校列 為協辦單位,其辦理方式與費用收支方式按本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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