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簡化國民中學學生轉學手續,以達便民要求、提高行政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 二、國民中學學生確因家庭全戶遷移,具有證明文件者,得申請轉入本市國民中學。
- 三、凡申請轉入本市國民中學者應由家長填具申請書(附表一),並附轉學證明書(附表二 )、戶口名簿向擬轉入國民中學申請。
- 四、國民中學學生申請轉學時間不限制,但遇學期將結束時(以學期超過三分之二為準)可 勸其俟學期結束後申請轉學,以利學生學業及學校行政作業。
- 五、學生轉學必須俟原肄業學校學籍核準後始得辦理申請。
- 六、學生領取轉學證明書後因故仍願返回原校就讀,應在領取轉學證明書後兩週內,向原校 申請返校。
- 七、各國民中學接受學生申請轉學後,應於三天內派員調查,如確有居住事實即准予轉入並 通知其辦理註冊手續。各國民中學學生申請轉入年級每班在學學生人數最多不得超過四 十八人。確實無法容納時,可徵得家長意見改分鄰近學校就讀,並應在調查意見欄內加 註教育局核准改分文號。
- 八、各國民中學教務、訓導配合實地訪問調查時,如有循私或調查不實情形,一經教育局抽 查發現時,除學生勒令返回原校或改分實際居住所屬學區國民中學外,學校有關人員應 受連帶處分。
- 九、各國民中學核准學生轉學後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將新生(第一學期函報)及學 生異動名冊各一份報局備查。
- 十、國民中學學生經核定暫緩入學或准免強迫入學或因其他原因未能適時入學,於其原因消 滅申請入學時,未滿十五歲者,得向所屬學區之國民中學申請入學,學校得以甄試方式 編入適當年級就讀。
- 十一、由國外來臺之學生(港澳生、僑生逕向教育部、僑務委員會申請),可檢附戶口名簿 或居留證暨國外成績證明單逕向所屬學區之國民中學申請就讀適當之年級。
- 十二、肢體殘障、智能不足、聽覺障礙等特殊班學生得專案申請就讀距離戶籍所在地最近之 國民中學特殊班級。
- 十三、學生轉學時,有關成績之記錄,應由轉入學校逕向原就讀學校索取。
- 十四、私立國中學生轉學另依「私立國中學生轉學生入學實施要點」辦理。
- 十五、本要點奉核准後通函實施並報請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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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4-2009
臺北市公立國民中學學生轉學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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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74 年 11 月 01 日
中華民國74年11月1日臺北市政府(74)北市教三字第060715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5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