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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4-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
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中字第096354055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25點;並自頒布日起實施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簡化國民中學學生(以下簡稱學生)轉學手續, 以達便民要求、提高行政效能,特訂定本暫行要點。
  • 二、學生確因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遷移並有居住事實且非寄居身分,具有證明文件者,得 申請轉學。
  • 三、凡申請轉入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國民中學者應設籍本市,由家長填具申請書(如表 一)、並附轉學證明書(如表二)、成績證明書、學籍紀錄表、入學回覆信函(如表三 )(以上資料由轉出國民中學提供)及戶口名簿向擬轉入國民中學申請,擬轉入國民中 學檢查其戶籍確屬本校學區無誤後,准其辦理轉入。
  • 四、學生申請轉學時間不限制,但遇學期將結束時(以學期超過三分之二為準)可勸其俟學 期結束後申請轉學,以利學生學業及學校行政作業,若學生因故不回原國民中學就讀, 欲轉入國民中學應協助其辦妥轉入手續。
  • 五、學生申請轉入本市國民中學必須於原就讀國民中學辦妥轉出手續。
  • 六、學生領取轉學證明書後因故仍願返回原國民中學就讀,應在領取轉學證明書後一週內, 向原國民中學申請返校。
  • 七、各國民中學接受學生申請轉學後,如確有居住事實即准予轉入並通知其辦理註冊手續。 各學生申請轉入年級每班在學學生人數最多不得超過本局規定該年級額滿人數標準。確 實無法容納時,可徵得家長意見改分鄰近國民中學就讀,並應在調查意見欄內加註本局 公布為額滿國民中學改分文號。
  • 八、學生轉入報到後,國民中學應於 3日內將入學回覆信函填妥寄達並將訊息通知轉出國民 中學。轉出國民中學若在 3日內未接到轉入國民中學回覆訊息,應即追蹤輔導並依相關 規定處理。
  • 九、各國民中學核准學生轉學後,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將新生(第一學期函報)及 學生異動名冊建檔存校備查。
  • 十、學生經核定暫緩入學或准免強迫入學或因其他原因未能適時入學,於其原因消滅申請入 學時,未滿15歲者,得向所屬學區之國民中學申請入學,國民中學得以鑑定方式編入適 當年級就讀。
  • 十一、各國民中學各該年級每班平均學生人數超過宣布額滿之學生人數或無法再容納學生時 ,得報請本局核准該年級為額滿國民中學並核定改分發之國民中學,免收轉學生;經 核定為額滿國民中學後,如有學生申請轉入,應主動協助推薦勸導其至改分發之鄰近 國民中學就讀,並填發「額滿國民中學轉介單」交予家長,持往改分發國民中學報到 ,改分發國民中學除已經本局核准宣布額滿之外,不得拒收學生。
  • 十二、額滿國民中學學期中一律不得招收轉學生,若因學生轉出或其他原因而出現缺額時, 應俟寒暑假期間再接受學生轉入,其作業流程如下: (一)每年暑假自 8月 1日起至 8月10日止、自寒假起10日內,公告轉入生申請登記 計畫及各年級缺額於校門口及網站。 (二)前項轉入生申請登記計畫(含現有各年級學生數及缺額)應於公告前 7日送局 核備,俟本局核備後始得公告週知。 (三)自公告日起開始受理轉入學生申請,至公告截止日止。(截止日如為例假日順 延至上班日止) (四)按各年級至登記截止日之人數,比照本市公立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及入學辦法中 額滿國民中學相關分發方式辦理,惟不受入學前一年12月31日設籍之限制。 (五)招收轉學生未達額滿時,得續予招生至補滿為止。 (六)寒、暑假於公告截止 3日內公告該學期轉入生名單,並通知學生依規定辦理入 學手續。公告名單應副知本局,其後不得再招收轉學生。 (七)本項作業流程,寒假期間如遇春節假日,日期由各校自行順延。 (八)缺額計算方式: (1)中途輟學之學生應保留學籍至年滿16歲止,其名額不得計入。 (2)以該年級各班平均學生人數少於本局所規定該年級額滿人數標準時,始得 招收轉學生。
  • 十三、特殊教育學生之轉學應按規定轉入學區內之國民中學,若學區內未設有特殊教育班級 之國民中學,可轉介至附近設有特殊教育班級之國民中學接受鑑定、安置及輔導。
  • 十四、少年保護個案經直轄市(各縣市)政府社會局或本局轉介者不受額滿國民中學轉學之 限制。
  • 十五、遭受家庭暴力之受害人,其就學中子女隨被害一方離家時,得由被害一方出具社政機 關之公文或證明文件,向暫住所在地國民中學 (不受額滿國民中學限制 )申請不轉學 、不轉戶籍方式暫時就讀,並向原就讀國民中學請假;暫時就讀、請假期間最長以三 個月為限。暫時就讀期間學業成績之計算,由暫時就讀國民中學與原就讀學校國民中 學協調之。 前項暫時就讀措施,以本市為實施範圍。
  • 十六、符合「臺北市原住民婦女扶助自治條例」第三條規定,經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 會核發證明文件者之子女,設籍在額滿國民中學學區內,並有居住事實者,得比照本 市公立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入學作業暫行要點第五點之規定優先分發入學。
  • 十七、學生之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持有臺北市政府社會局開立之當年度低收入戶第0、第一或 第二類證明者,且設籍在額滿國民中學學區內,並有居住事實者,得比照第十六點之 規定優先分發入學。
  • 十八、赴國外、大陸地區就學之學生應辦理轉出,俟其回國後,檢附戶口名簿及成績證明文 件,逕向戶籍所在地所屬之學區國民中學申請入學,該國民中學額滿時,改分發至鄰 近國民中學就讀。 前項因出國應辦理轉出學生,經通知於一個月內仍不辦理轉出者,學校得視同轉出之 處理。
  • 十九、由國外來臺之學生(港澳生、僑生逕向教育部、僑務委員會申請),可檢附戶口名簿 或居留證暨國外成績證明單逕向戶籍所在地所屬之學區國民中學申請就讀適當之年級 ,該國民中學額滿時,改分發至鄰近國民中學就讀。
  • 二十、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得依教育部頒定之「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 學辦法」向教育部提出申請,分發適當國民中學就讀。
  • 二十一、回國學人及科技人員子女返國就讀國民中學,應依教育部頒定之「回國學人及科技 人員子女返國就讀國民中小學輔導要點」辦理,並於其子女返國一年內,向本局提 出申請。
  • 二十二、隨大陸人民入境,但未設籍之學齡子女得就讀現住學區內國民中學,並編入適當年 級,且給予學籍。
  • 二十三、私立國中轉學另依「臺北市私立國民中小學暨附設幼稚園招生實施要點」辦理。
  • 二十四、本暫行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臺北市公立國民中學學區劃分及調整審議作業要點 」及相關規定辦理。
  • 二十五、本暫行要點自頒布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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