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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5-2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8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1)北市教國字第1113077082號函修正全文10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維護本市 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學童上、放學安全,加強通學環境安全、 維持學校周邊學童通道、交通動線之順暢及健全交通導護志工隊(以 下簡稱志工隊)組織,特訂定本要點。
  • 二、志工隊之任務 (一)協助交通執法人員從事交通指揮、疏導與管制。 (二)勸導商店住家排除妨礙學童行進安全之設施,維持學童上、放 學通道及交通動線之通暢。 (三)勸導及舉發學區內交通違規事件。 (四)協助通報學童通學路段之公共設施缺失。 (五)其他有關學童通學安全之守護事項。
  • 三、志工隊之組織 (一)小隊 1.各學校設交通導護志工小隊一隊。由學校協調學生家長會, 共同招募學校家長、社區或社會愛心人士組成之。 2.置小隊長一人及副小隊長一人至三人,由隊員推舉小隊內納 編為交通義勇警察大隊之成員擔任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 任。 3.小隊長、副小隊長及全體隊員名冊於每年六月底前,由學校 志工小隊函報總隊備查。 (二)區隊 1.由本市各行政區內各小隊組成之。每行政區設交通導護志工 區隊一隊。 2.置區隊長一人及副區隊長一人至二人,區隊長由該行政區小 隊長推舉曾任或現任區小隊長職務者擔任之,任期二年,連 選得連任一次。副區隊長由區隊長就曾任或現任區小隊長職 務者聘任之。 (三)總隊 1.由本市各區隊組成交通導護志工總隊一隊。 2.置總隊長一人及副總隊長三人。總隊長由曾任或現任區隊長 職務以上者推選擔任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副總 隊長由總隊長就曾任或現任小隊長以上職務者聘任之。總隊 長及副總隊長人選如自現任區隊長產生,該行政區之區隊長 由其所屬區隊重新推選之。 3.置指導員若干人,協助輔導總隊相關業務之推展,並指導總 隊及傳承經驗。於屆任總隊長卸任後,由新任總隊長依其需 求提名歷屆卸任之總隊長,經總隊會議通過後聘任之。 4.置顧問若干人,提供總隊諮詢指導與建議,由總隊長提名交 通或教育專業人士,經總隊會議通過後聘任之。 5.總隊下設行政、訓練、總務、公關四組,分由總隊長及副總 隊長兼任組長。各組職務分工由總隊另定之。另設隊本部一 處,由教育局協調適當地點設置之。
  • 四、志工隊組織之分工 (一)小隊 1.與學校相關業務單位密切配合,執行學校交通導護及學區安 全維護工作。 2.招募隊員,使業務能傳承持續。 3.辦理隊員基礎訓練、年度訓練等。 4.辦理隊員聯誼活動並維繫隊員密切關係。 5.協助處理隊員個別需要之事務。 6.辦理隊員保險、裝備、獎勵及福利等。 7.其他有關事項。 (二)區隊 1.協助指導區內各小隊服勤工作正常發展。 2.受託辦理隊員基礎訓練、年度訓練等。 3.舉辦本區隊或區隊間之聯誼、研討、觀摩及交流。 4.協助區內各小隊辦理隊員招募、保險、裝備及募集資源。 5.彙整並反映區隊內各小隊服勤相關問題。 6.協助總隊編印暨發行交通導護宣傳刊物。 7.其他有關事項。 (三)總隊 1.協助各志工隊確實執行服勤工作。 2.自行或受託辦理志工隊各項訓練。 3.舉辦志工隊聯誼、研討、觀摩及交流。 4.協助或辦理志工隊隊員招募、保險、福利及裝備。 5.協助編印及發行交通導護之各類宣傳品。 6.協助有關組織目的任務之法制及資源統整。 7.其他有關事項。
  • 五、志工隊之訓練 (一)基礎訓練 1.新進志工隊員均應參加基礎訓練,於每學年度開學後一個半 月內辦理,每次以半日為原則。 2.由各小隊自行舉辦為原則,或委由區隊或總隊籌劃舉辦,必 要時並得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交通大隊 、交通義勇警察大隊或其他相關單位協辦。 (二)年度訓練各小隊得視需要自行辦理為原則,或委由區隊或總隊 籌劃舉辦,必要時並得由警察局交通大隊、交通義勇警察大隊 或其他相關單位協辦。 (三)進階訓練 1.為培訓小隊長及副小隊長成為區隊儲備幹部,得視需要辦理 進階訓練。 2.由教育局主辦,並指定學校承辦,總隊及區隊協辦為原則。 (四)訓練課程基礎訓練、年度訓練及進階訓練之課程與實施計畫, 由總隊負責規劃設計,並得請各區隊及警察局協助辦理。
  • 六、志工隊之服勤規範 (一)應配合學校上學、放學時段及導護崗之安排服勤。 (二)志工隊之勤務採定點、定時、定崗為原則,每週服勤至少一次 或半小時以上,並得視學校需求斟酌調整。 (三)服勤時,應著制式服裝、配件,並遵守交通導護原則,保持儀 表端莊、態度和藹。 (四)隊員因故未能服勤時,應事先自行協調其他隊員為代理人執行 勤務,並向小隊長報備。
  • 七、志工隊隊員由學校負責辦理投保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團體意外保險( 含傷害醫療),以保障志工隊隊員人身安全。
  • 八、志工隊所需經費及來源 (一)志工隊各項訓練及裝備費用由教育局、學校或學校學生家長會 相關經費支應。 (二)志工隊隊員團體意外保險費用,由學校導護費等費用項下優先 支應,必要時得由學生家長會贊助之。 (三)各小隊、區隊及總隊辦理各項訓練研習、觀摩、交流表揚及檢 討會所需費用,得由教育局編列預算、學校相關經費或學生家 長會相關經費支應。
  • 九、志工隊之考核 (一)隊員服勤滿一年,總隊應按其服勤時數、工作態度及具體表現 ,檢討考核其服勤績效。 (二)志工隊員之服務時數得登錄「志願服務紀錄冊」。 (三)隊員執勤不力、表現不良,經查證屬實者,由小隊或區隊報請 總隊令其退出志工隊。
  • 十、志工隊之獎勵 (一)隊員服勤績效卓著、表現優異者,每年度由小隊或區隊長報請 小隊所屬學校、總隊給予獎勵或轉請教育局、臺北市政府獎勵 之。 (二)長期奉獻於學校交通導護,擔任志工二年以上,且績效卓著、 表現優良者,每年度得由學校或總隊報請教育局給予特別表揚 。 (三)辦理交通導護志工業務績效卓著之小隊、區隊、總隊相關幹部 ,及學校行政人員,每年度得由學校或函報教育局給予獎勵。 (四)隊員每週服勤二次或一小時以上,且持續達一學年,或每週服 勤一次或未達一小時,持續達二學年者,得由志工小隊長提出 ,建議學校學生事務處推薦優先納編為交通義勇警察大隊愛心 導護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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