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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5-2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9 年 02 月 06 日
中華民國99年2月6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9)北市教國字第099324483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10點 (原名稱:臺北市國民小學交通導護志工隊設置要點;新名稱:臺北市國民小學交通導護志工隊作業要點)
  • 一、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維護本市國民小學(以下簡 稱學校)學童上、放學安全,加強通學環境安全、維持學校周邊學童通道、交通動線之 順暢及健全交通導護志工隊(以下簡稱志工隊)組織,特訂定本要點。
  • 二、志工隊之任務 (一)協助交通執法人員從事交通指揮、疏導與管制。 (二)勸導商店住家排除妨礙學童行進安全之設施,維持學童上、放學通道及交通動線 之通暢。 (三)勸導及舉發學區內交通違規事件。 (四)協助通報學童通學路段之公共設施缺失。 (五)巡視學區,發現犯罪嫌疑人通報警察機關處理。 (六)其他有關學童通學安全之守護事項。
  • 三、志工隊之組織 (一)小隊 1.由學校協調學生家長會或志工家長服務隊,共同招募學校家長、社區或社會愛 心人士共同組成導護志工。各學校設交通導護志工小隊一隊。 2.置小隊長一人及副小隊長一人至三人,由隊員推舉小隊內納編為交通義勇警察 大隊之成員擔任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3.小隊長、副小隊長及全體隊員名冊於每年六月底前,由學校志工小隊函報總隊 備查。 (二)區隊 1.由本市各行政區內各小隊組成之。每行政區設交通導護志工區隊一隊。 2.置區隊長一人及副區隊長一人至二人,區隊長由該行政區小隊長推舉曾任或現 任區小隊長職務者擔任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副區隊長由區隊長就曾任 或現任區小隊長職務者聘任之。 (三)總隊 1.由本市各區隊組成交通導護志工總隊一隊。 2.置總隊長一人及副總隊長三人。總隊長由曾任或現任區隊長職務以上者推選擔 任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副總隊長由總隊長就曾任或現任小隊長以 上職務者聘任之。總隊長及副總隊長人選如自現任區隊長產生,該行政區之區 隊長由其所屬區隊重新推選之。 3.置指導員若干人,協助輔導總隊相關業務之推展,由總隊長提名歷屆卸任之總 隊長及區隊長,經總隊會議通過後聘任之。 4.置顧問若干人,提供總隊諮詢指導與建議,由總隊長提名交通或教育專業人士 ,經總隊會議通過後聘任之。 5.總隊下設行政、訓練、總務、公關四組,分由總隊長及副總隊長兼任組長,並 得由教育局指定學校配合總隊協助辦理。各組職務分工由總隊另定之。另設隊 本部一處,由教育局協調適當地點設置之。
  • 四、志工隊組織之分工 (一)小隊 1.與學校相關業務單位密切配合,執行學校交通導護及學區安全維護工作。 2.招募隊員,使業務能傳承持續。 3.辦理隊員基礎訓練、年度訓練等。 4.辦理隊員聯誼活動並維繫隊員密切關係。 5.協助處理隊員個別需要之事務。 6.辦理隊員保險、裝備、獎勵及福利等。 7.其他有關事項。 (二)區隊 1.協助指導區內各小隊服勤工作正常發展。 2.受託辦理隊員基礎訓練、年度訓練等。 3.舉辦本區隊或區隊間之聯誼、研討、觀摩及交流。 4.協助區內各小隊辦理隊員招募、保險、裝備及募集資源。 5.彙整並反映區隊內各小隊服勤相關問題。 6.協助總隊編印暨發行交通導護宣傳刊物。 7.其他有關事項。 (三)總隊 1.協助各志工隊確實執行服勤工作。 2.自行或受託辦理志工隊各項訓練。 3.舉辦志工隊聯誼、研討、觀摩及交流。 4.協助或辦理志工隊隊員招募、保險、福利及裝備。 5.編印及發行交通導護之各類宣傳品。 6.協助有關組織目的任務之法制及資源統整。 7.其他有關事項。
  • 五、志工隊之訓練 (一)基礎訓練 1.新進志工隊員均應參加基礎訓練,於每學年度開學後一個半月內辦理,每次以 半日為原則。 2.由各小隊自行舉辦為原則,或委由區隊或總隊籌劃舉辦,必要時並得由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交通大隊、交通義勇警察大隊或其他相關單位 協辦。 (二)年度訓練 各小隊得視需要自行辦理為原則,或委由區隊或總隊籌劃舉辦,必要時並得由警 察局交通大隊、交通義勇警察大隊或其他相關單位協辦。 (三)進階訓練 1.為培訓小隊長及區隊儲備幹部,得視需要辦理進階訓練。 2.由教育局主辦,並指定學校承辦,總隊及區隊協辦為原則。 3.訓練對象為各區隊內之副小隊長及小隊長以上人員參加。 (四)訓練課程 基礎訓練、年度訓練及進階訓練之課程與實施計畫,由總隊負責規劃設計,並得 請各區隊及警察局協助辦理。
  • 六、志工隊之服勤規範 (一)應配合學校上學、放學時段及導護崗之安排服勤。 (二)志工隊之勤務採定點、定時、定崗為原則;惟學區安全守護工作之勤務採定區域 、定時、機動巡邏為原則,每週服勤至少一次或半小時以上,並得視學校需求斟 酌調整。 (三)服勤時,應著制式服裝、配件,並遵守交通導護原則,保持儀表端莊、態度和藹 。 (四)隊員因故未能服勤時,應事先自行協調其他隊員為代理人執行勤務,並向小隊長 報備。
  • 七、志工隊隊員由學校負責辦理投保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團體意外保險(含傷害醫療),以 保障志工隊隊員人身安全。
  • 八、志工隊所需經費及來源 (一)志工隊各項訓練及裝備費用由教育局、學校或學校學生家長會相關經費支應。 (二)志工隊隊員團體意外保險費用,由學校導護費等費用項下優先支應,必要時得由 學生家長會贊助之。 (三)各小隊、區隊及總隊辦理各項訓練研習、觀摩、交流表揚及檢討會所需費用,得 由教育局編列預算、學校相關經費或學生家長會相關經費支應。
  • 九、志工隊之考核 (一)隊員服勤滿一年,總隊應按其服勤時數、工作態度及具體表現,檢討考核其服勤 績效。 (二)志工隊員之服務時數得登錄「志願服務紀錄冊」。 (三)隊員執勤不力、表現不良,經查證屬實者,由小隊或區隊報請總隊令其退出志工 隊。
  • 十、志工隊之獎勵 (一)隊員服勤績效卓著、表現優異者,每年度由小隊或區隊長報請小隊所屬學校、總 隊給予獎勵或轉請教育局、臺北市政府獎勵之。 (二)長期奉獻於學校交通導護,擔任志工二年以上,且績效卓著、表現優良者,每年 度得由學校或總隊報請教育局給予特別表揚。 (三)辦理交通導護志工業務績效卓著之小隊、區隊、總隊相關幹部,及學校行政人員 ,每年度得由學校或函報教育局給予獎勵。 (四)隊員每週服勤二次或一小時以上,且持續達一學年,或每週服勤一次或未達一小 時,持續達二學年者,得由志工小隊長提出,建議學校訓導處推薦優先納編為交 通義勇警察大隊愛心導護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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