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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1-202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6 年 02 月 04 日
中華民國86年2月4日臺北市政府(86)府人二字第8600352500號函核定訂定全文10點
  • 一、本要點所稱聘任人員係依本館組織規程及編制表規定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 聘任之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解說員等四項職位。
  • 二、本館聘任人員其遴聘資格,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並需具專業 相當條件始得聘任,其資格如左: (一)副研究員:應具備左列條件之一: 1.具有天文相關科系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天文論著者。 2.具有天文相關科系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專任天文相關工作四年以上 ,成績優良,並有天文論著者。 3.具有天文相關科系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任講師或助理研究員三年以 上,成績優良,並有天文論著者。 (二)助理研究員:應具備左列條件之一: 1.具有與擬任職務相關科系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證明文 件者。 2.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任與擬任職務相關之研究助理、助教或解 說員二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與擬任職務相關論著者。 3.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任與擬任職務相關之研究助理、助教或解說員四年以 上,成績優良,並有與擬任職務相關論著者。 4.大學或獨立學院與擬任職務相關科系畢業,曾任與擬任職務相關工作六年以上 ,成績優良,並有與擬任職務相關論著者。 (三)研究助理:應具備左列條件之一: 1.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具有一種外國語文能力,並有證明文件者。 2.大學或獨立學院與擬任職務相關科系畢業,成績優良,並有證明文件者。 3.三年制專科學校畢業,曾從事與擬任職務相關工作二年以上;或二年制、五年 制專科學校畢業,曾從事與擬任職務相關工作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證明 文件者。 (四)解說員:應具備左列條件之一: 1.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具有一種外國語文能力,並有證明文件者。 2.大學或獨立學院與擬任職務相關科系畢業,成績優良,並有證明文件者。 3.三年制專科學校畢業,曾從事與擬任職務相關工作二年以上;或二年制、五年 制專科學校畢業,曾從事與擬任職務相關工作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證明 文件者。
  • 三、本館聘任人員由本館遴選合格人員,報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准後聘任。
  • 四、本館聘任人員,每屆年終須經評審委員會議考核其服務績效,決定是否續聘。
  • 五、本館聘任人員聘期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期規定辦理。
  • 六、聘任人員評審委員會之設置及考核要點均另定之。
  • 七、本館聘任人員之敘薪、福利互助、退休、撫卹比照教育人員有關規定辦理。
  • 八、本要點奉臺北市政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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