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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1-2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72 年 02 月 21 日
中華民國72年2月21日臺北市政府(72)北市教一字第63778號函訂頒
  • 一、為加強輔導私立學校建立人事制度,並為各項人事管理作業之依循,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之私立學校,包括臺北市所屬之私立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國民中學、 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及附設高級進修補習學校。
  • 三、各校教職員工之任用,凡私立學校法及其施行細則有規定者,悉依其規定辦理;未規定 者,依照各校自行規定辦理。私立學校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校長,各處室主任、教師之 任用規定條文如附件一。
  • 四、各校應於每學年開學後一個月內(九月卅日前)造送教職員工一覽表一式參份,並連同 當年新任人員之履歷表一份函送教育局審查。教職員工一覽表及私立學校教職員履歷表 格式如附件二、三。各校教職員學期中離校或其他原因異動,應列明離職日期於離職一 週內報備。學期中因教師異動遞補之新進人員,應於到職後一週內造送教職員一覽表一 式參份(格式如附件二)及履歷表一式兩份函送教育局。
  • 五、各校對人事制度之管理,應予重視,並應指定專人負責,除非必要,儘量避免更換承辦 人員;並應設置專櫃、專檔、保管人事資料。教育局人事室及業務主管科,應就各業務 職掌,指定專人承辦私立學校人事業務,負責審查、建檔、保管等工作。
  • 六、各校教職員工之資歷證明事項,應由當事人向學校申請後,由學校填具證明書紙並加蓋 印信後,函送教育局審查驗印。其用紙之格式,除當事人用途限制另依其格式外,悉依 附件四之格式填繕。
  • 七、教育局為瞭解各校人事制度作業情形,得由各主管科以定期訪問或配合其他業務抽訪之 方式進行瞭解及輔導。並於事前將抽訪細節於事前通知學校。
  • 八、填寫及核驗注意事項: (一)關於教職員工一覽表部份: 1.教職員工一覽表各欄,應正楷書寫,其中數字一律以阿拉伯數字記載。 2.學歷欄內以記載最高學歷為原則,並將畢業學校敘明。 3.本身擔任學科及時數,應依各師實際授課之班級及科目時數填寫,如:高一甲 班國文五節,高二甲、乙數學各三節。 4.各師參加公保、榮保者,請於一覽表備註欄內載明保險證字號。 5.一覽表造就後,應加封面、封底,並於每頁之間加蓋騎縫章,於正面加蓋校印 。於封底內頁註明日期並加蓋校長,人事主任、承辦人之職名章。 6.各校教職員工編制情形,應照附件五之格式統計後,粘貼教職員工一覽表封面 內頁。 (二)關於私立學校教職員履歷表部份:填寫規定悉依該表之填表說明辦理,惟應力求 詳實並確實審查。並將各人之教職員工一覽表上之編號,註記於第一面左上角。 (即照片之正上方)。 (三)關於資歷證明事項部份: 1.資歷證明文信,應由學校填繕並確實審查加蓋印信後,備文敘明用途,函送教 育局審查。 2.各業務主管科承辦人員收文後,應詳予核對證明資料後,依公文處理程序辦理 。呈經核可後驗印發還。 3.各項證明記載不實或誤繕,應即通知原學校更正後再行驗印。
  • 九、附則: (一)本要點公布施行後,各校不依照規定辦理者,如對教職員之權益有所損害時,由 各該學校自行負責。 (二)各校函送有關資料時,得免送學經歷證件;惟各業務單位審查中認為應調閱文件 資料者,得通知學校送達,以憑認定。有關教師登記檢定情形,凡在臺北市登記 者,其資料得向本局第一科查詢。 (三)本要點公布前進用之教師,應於公布後三個月內填送教職員履歷表,經由學校審 查後送教育局審核建檔列管。凡已加入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者填送乙份;未加入 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者填送一式兩分。審查中遇有疑間,得調用原始資料。
  • 十、本要點經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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