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高各機關行政罰鍰執行績效,以伸張公權力維護法治 ,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以本府所屬各級機關為考核對象,由本府財政局會同主計處、人事處、法規委員 會及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成立考核小組,並得採實地查證方式辦理考核工作。 因法令規定,作業程序具牽制作用,無須經辦人員催繳,執行率即可達百分之百機關, 不列入考核。
- 三、前點考核工作每年辦理一次。
- 四、考核項目如下: (一)罰鍰件數執行率(當年度罰鍰收繳件數╱當年度罰鍰裁罰總件數)。 (二)罰鍰金額收繳率(當年度罰鍰收繳金額╱當年度罰鍰裁罰總金額)。 (三)強制執行件數移送率{〔(當年度移送強制執行件數╱當年度罰鍰裁罰未收繳總 件數)*七五%〕+〔(以前年度積欠款移送強制執行件數╱以前年度積欠款待 處理總件數)*二五%〕}。 (四)強制執行金額移送率{〔(當年度移送強制執行金額╱當年度罰鍰裁罰未收繳總 金額)*七五%〕+〔(以前年度積欠款移送強制執行金額╱以前年度積欠款待 處理總額)*二五%〕}。 (五)收回以前年度應收未收件數及金額。 (六)開單件數。 (七)其他特殊績效。 前項所稱「以前年度」,以五年內之積欠款為範圍。
- 五、各機關依本要點考核結果分別得予下列獎勵: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嘉獎: 1.罰鍰件數執行率正成長達二%未達六%者。 2.罰鍰金額收繳率正成長達二%未達六%者。 3.強制執行件數移送率正成長達二%未達六%者。 4.強制執行金額移送率正成長達二%未達六%者。 5.收回以前年度應收未收件數及金額正成長率達二%未達六%者。 6.開單件數正成長率達二%未達六%者。 7.未達前述嘉獎標準,但當年度罰鍰件數執行率已達九0%或當年度罰鍰金額收 繳率已達七0%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記功: 1.罰鍰件數執行率正成長達六%者。 2.罰鍰金額收繳率正成長達六%者。 3.強制執行件數移送率正成長達六%者。 4.強制執行金額移送率正成長達六%者。 5.收回以前年度應收未收件數及金額正成長率達六%者。 6.開單件數正成長率達六%者。 (三)其他特殊貢獻、重大突破有利罰鍰執行績效者得記大功。 前項所列嘉獎、記功、大功標準,得視事實及影響程度等因素,由考核小組合併考核後 ,斟酌其獎度及獎勵次數或不予獎勵。 受考人員未能依第一項規定獎勵者,各機關得視需要核酌給予其他獎勵。
- 六、各機關依本要點考核結果,其各項考核項目除開單件數外皆為負成長且均達二%者或任 三項為負成長且均達十五%者,得予懲處,其懲度由考核小組酌予核處。但其負成長確 因特殊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受考核機關向考核小組述明原由後得免予懲處。
- 七、辦理前二點考核時,各項目所占比重如下: (一)罰鍰件數執行率三0%。 (二)罰鍰金額收繳率三0%。 (三)強制執行件數移送率一0%。 (四)強制執行金額移送率一0%。 (五)收回以前年度應收未收件數及金額十五%。 (六)開單件數五%。
- 八、各機關應於每年會計年度終了一個月內填列上年度行政罰鍰執行績效統計表及獎懲清冊 ,並分析各項資料及考核項目績效進步或退步之原因報府。
-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適時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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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2-2003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行政罰鍰執行績效考核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6 月 04 日
中華民國88年6月4日臺北市政府(88)府財一字第8803597100號函修正全文9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