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3-05-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2 年 05 月 15 日
中華民國82年5月15日臺北市政府(82)府政一字第82033832號函訂頒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明定未設政風室機關之政風業務推動有關事宜,特訂定 本要點。
  • 二、本府未設政風室機關,其政風業務由其上一級機關之政風室統籌辦理。未設政風室之本 府一級機關及各直屬委員會之政風業務由本府政風處統籌辦理之。
  • 三、政風業務統籌辦理事項如左: (一)關於政風法令之擬訂事項。 (二)關於政風法令之宣導事項。 (三)關於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事項。 (四)關於員工貪瀆不法之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五)關於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六)關於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七)關於本機關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八)關於維護機關設施安全及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九)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 四、統籌辦理未設政風室機關政風業務之機構,應視業務實際需要,配置適量人員負責辦理 ,並將指定辦理人員名冊(如附件),層報本府政風處備查。
  • 五、政風業務統籌辦理事項之推動方式,得由統籌辦理機構按實際狀況需要,自行規劃,簽 奉機關首長核定後執行之。
  • 六、未設政風室之機關、於統籌辦理機構人員辦理與其機關有關之政風業務事項時,應協助 其推動執行。
  • 七、依本要點四負責辦理政風業務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因外勤所需交通、誤餐、加班等費 用,得於原職單位核實報支。
  • 八、執行本要點所需費用於各機關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