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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6-03-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4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112)北市翡營字第1123001761號函修正第5、6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管理所有之船筏,特訂 定本要點。
  • 二、本局船筏之管理,除遵照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 三、本局船務管理單位為經營管理科,下設任務編組航務管理站(以下簡 稱航管站)指派專人負責船筏管理、調度及航行事項。
  • 四、本局船筏航行、停泊、進出碼頭等均受航管站之管制,未經許可不得 擅自駕駛或操作。
  • 五、本局船筏供觀摩視導、調查研究、測量施工、設施維護、水域巡邏、 水庫南岸原居民清明掃墓、緊急任務處理及上級指派之用,用船由經 營管理科統一調度。
  • 六、本局船筏調派使用原則: (一)水域巡邏依駐衛警察隊巡邏計畫辦理,遇臨時勤務不及事先申 請調派時,應於事後補辦手續。 (二)觀摩視導用船由主辦單位先會經營管理科並按程序報准後,填 送派船單辦理,其餘公務用船由主辦單位逕填派船單辦理。 (三)清明掃墓用船配合區公所通知之掃墓期程逕行調派。 (四)接獲緊急任務通報時,由航管站值班人員視實況逕行調派,並 應於事後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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