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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6-03-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3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112)北市翡營字第1123001650號函修正第7點條文;刪除第10點條文;原第11~13點條文遞改為第10~12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翡翠水庫蓄水範圍及其 重要工程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以下簡稱管制區)安全管理,特訂 定本要點。
  • 二、管制區之安全管理,除水利法、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或其他法 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
  • 三、管制區分為下列二區: 1.特別管制區:包括壩體(溢洪道、控制區、所有廊道等)、操作大 樓及電廠。 2.一般管制區:特別管制區以外之區域。
  • 四、非經本局同意,禁止人、車進入管制區。 進出管制區,應經駐警查驗及登記姓名、進出時間。
  • 五、人員進出管制區,應佩帶識別證。識別證區分為下列三種: 1.服務證:本局員工佩帶之。 2.工作證:工作人員佩帶之,分下列二種: 甲證:本局業務科室、台電桂山電廠及各承包廠商人員,因經常性 或臨時性工作需要進入特別管制區時佩帶之。 乙證:一般管制區工作人員佩帶之。 3.來賓證:洽公來賓、參觀團體領隊等佩帶之。 工作證及來賓證,應以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換取,並於離去時換回。
  • 六、識別證管理單位如下: 1.服務證:人事室。 2.工作證:甲證,安全檢查科;乙證,經營管理科(駐警隊)。 3.來賓證:經營管理科(駐警隊)。 識別證不得借用,如有遺失應即簽報處理。
  • 七、工作人員應在規定管制區內工作,不得越區行動。 承包廠商進入特別管制區,應經崗哨駐警查驗、登記後放行,必要時 ,應由主辦科室派員陪同進入。 工作人員相關資料,由主辦科室事先提供經營管理科(駐警隊),俾 供查驗。
  • 八、洽公來賓到達本局入口管制站時,駐警應以電話連絡有關人員同意後 放行。
  • 九、參觀團體到達本局入口管制站時,駐警應以電話通知大壩崗哨及本局 接待人員。 前項參觀團體相關資料,秘書室(公共關係股)應事先提供經營管理 科(駐警隊),俾供查驗。
  • 十、器材、物品運出入管制區,應由主辦單位填具放行條,經駐警查驗、 登記(留置第二聯放行條)後放行,攜帶物品與放行條記載不符時, 應暫予留置,並即通知該單位主管處理。
  • 十一、駐警查驗時,如發現違法(禁)物品或發生重大事故,應即通知憲 警單位及本局政風室處理。
  • 十二、違反本要點規定者,駐警應拒絕其進入管制區,已進入者,應命其 立即改正,拒絕改正者,應命其立即離開管制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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