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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6-03-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2 年 06 月 17 日
中華民國82年6月17日台北翡翠水庫管理局(82)翡秘字第1498號函修正發布
  • 一、本局為加強水庫安全管理,達到門禁有效管制之目的,特訂定本規定。
  • 二、本局管制區分為左列二區: (一)特別管制區:包括壩體(溢洪道、控制區、所有廊道等)運轉大樓及電廠。 (二)一般管制區:特別管制區以外之區域。
  • 三、人員進出各管制區,應佩帶識別證,區分為左列三種: (一)服務證:本局員工佩戴之。 (二)工作證:施工人員佩戴之,分左列二種: 1.甲證:本局業務科室、臺電桂山電廠及各承包廠商人員,因經常性或臨時性工作 需要進入「特別管制區」時佩戴之。 2.乙證:一般施工人員佩戴之。 (三)來賓證:來賓洽公、參觀團體領隊等佩戴之。
  • 四、識別證核發單位規定如左: (一)服務證:人事室依規定核發。 (二)工作證:甲證由安全檢查科核發,乙證由經營管理科(駐警隊)核發,收回亦同 。 (三)來賓證:由經營管理科(駐警隊)依規定核發及收回。 識別證不得借用,如有遺失應即簽報處理。
  • 五、車輛進出管制站,應停車接受警衛人員查驗後放行。
  • 六、施工人員應在規定管制區內工作,不得越區行動。
  • 七、承包廠商進入特別管制區,經崗哨警衛人員查驗後放行。 廠商工作人員相關資料由主辦科室事先提供經營管理科(駐警隊),必要時得由主辦科 室派員陪同進入。
  • 八、區內居民進出管制站時警衛人員應紀錄其姓名、進出時間,如攜帶物品應予查驗。 區內居民之親友進入管制站,居民須事先通知登記或陪同。
  • 九、來賓到達管制站,警衛人員應以電話連絡有關人員,同意後辦理登記及查驗,並以足以 證明身分證件換取來賓證,離去時換回身分證件。
  • 十、參觀團體,秘書室(公共關係股)應於事前將有關資料通知經營管理科(駐警隊),供 警衛人員查驗放行,並電話通知大壩崗哨及本局接待人員。
  • 十一、器材物品運出入,應由主辦單位填具放行條,經管制站駐警人員查驗登記(留置第二 聯放行條)後放行,攜帶物品與放行條記載不符時,應暫予留置,並即通知該單位主 管處理。
  • 十二、駐警查驗時如發現違法(禁)物品或發生重大事故應即通知憲警單位及本局政風室處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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