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翡翠水庫蓄水範圍及其重要工程設施周圍 限制活動區域(以下簡稱管制區)安全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 二、管制區之安全管理,除水利法、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 本要點之規定。
- 三、管制區分為下列二區: (一)特別管制區:包括壩體(溢洪道、控制區、所有廊道等)、操作大樓及電廠。 (二)一般管制區:特別管制區以外之區域。
- 四、非經本局同意,禁止人、車進入管制區。 進出管制區,應經駐警查驗及登記姓名、進出時間。
- 五、人員進出管制區,應佩帶識別證。識別證區分為下列三種: (一)服務證:本局員工佩戴之。 (二)工作證:施工人員佩戴之,分下列二種: 1.甲證:本局業務科室、台電桂山電廠及各承包廠商人員,因經常性或臨時性工 作需要進入特別管制區時佩戴之。 2.乙證:一般管制區施工人員佩戴之。 (三)來賓證:洽公來賓、參觀團體領隊等佩戴之。 工作證及來賓證,應以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換取,並於離去時換回。
- 六、識別證管理單位如下: (一)服務證:人事室。 (二)工作證:甲證,安全檢查科;乙證,經營管理科(駐警隊)。 (三)來賓證:經營管理科(駐警隊)。 識別證不得借用,如有遺失應即簽報處理。
- 七、施工人員應在規定管制區內工作,不得越區行動。 承包廠商進入特別管制區,應經崗哨駐警查驗、登記後放行,必要時,應由主辦科室派 員陪同進入。 廠商工作人員相關資料,由主辦科室事先提供經營管理科(駐警隊),俾供查驗。
- 八、洽公來賓到達本局入口管制站時,駐警應以電話連絡有關人員同意後放行。
- 九、參觀團體到達本局入口管制站時,駐警應以電話通知大壩崗哨及本局接待人員。 前項參觀團體相關資料,秘書室(公共關係股)應事先提供經營管理科(駐警隊),俾 供查驗。
- 十、管制區內居民及其親友進出管制區時,駐警應登記其姓名、進出時間,如攜帶物品應予 查驗。 前項居民之親友進入管制區,應攜帶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並由居民親自帶領或向本局 事先登記。
- 十一、器材、物品運出入管制區,應由主辦單位填具放行條,經警衛人員查驗、登記(留置 第二聯放行條)後放行,攜帶物品與放行條記載不符時,應暫予留置,並即通知該單 位主管處理。
- 十二、駐警查驗時,如發現違法(禁)物品或發生重大事故,應即通知憲警單位及本局政風 室處理。
- 十三、違反本要點規定者,駐警應拒絕其進入管制區,已進入者,應命其立即改正,拒絕改 正者,應命其立即離開管制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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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6-03-2004
臺北翡翠水庫管制區管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4 月 21 日
中華民國95年4月21日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95)北市翡營字第095302859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3點
(原名稱:臺北翡翠水庫管制區門禁管理規定;新名稱:臺北翡翠水庫管制區管理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