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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6-03-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01 月 25 日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北市翡營字第097300427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3點
  • 一、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翡翠水庫蓄水範圍及其重要工程設施周圍 限制活動區域(以下簡稱管制區)安全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 二、管制區之安全管理,除水利法、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 本要點之規定。
  • 三、管制區分為下列二區: 1.特別管制區:包括壩體(溢洪道、控制區、所有廊道等)、操作大樓及電廠。 2.一般管制區:特別管制區以外之區域。
  • 四、非經本局同意,禁止人、車進入管制區。 進出管制區,應經駐警查驗及登記姓名、進出時間。
  • 五、人員進出管制區,應佩帶識別證。識別證區分為下列三種: 1.服務證:本局員工佩帶之。 2.工作證:工作人員佩帶之,分下列二種: 甲證:本局業務科室、台電桂山電廠及各承包廠商人員,因經常性或臨時性工作需要 進入特別管制區時佩帶之。 乙證:一般管制區工作人員佩帶之。 3.來賓證:洽公來賓、參觀團體領隊等佩帶之。 工作證及來賓證,應以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換取,並於離去時換回。
  • 六、識別證管理單位如下: 1.服務證:人事室。 2.工作證:甲證,安全檢查科;乙證,經營管理科(駐警隊)。 3.來賓證:經營管理科(駐警隊)。 識別證不得借用,如有遺失應即簽報處理。
  • 七、工作人員應在規定管制區內工作,不得越區行動。 承包廠商進入特別管制區,應經崗哨駐警查驗、登記後放行,必要時,應由主辦科室派 員陪同進入。 工作人員相關資料,由主辦科室事先提供經營管理科(駐警隊),俾供查驗。 經本局同意於管制區內進行研究、調查、採樣等相關工作者,工作人員進入管制站時, 駐警隊應以電話通知本局主辦科室,並填製通報單,將第 1聯交管制站後始得進入,工 作人員並應於工作開始前、後至主辦科室辦理通報單簽章,於離開管制站時繳交第 3聯 備查。
  • 八、洽公來賓到達本局入口管制站時,駐警應以電話連絡有關人員同意後放行。
  • 九、參觀團體到達本局入口管制站時,駐警應以電話通知大壩崗哨及本局接待人員。 前項參觀團體相關資料,秘書室(公共關係股)應事先提供經營管理科(駐警隊),俾 供查驗。
  • 十、管制區內居民及其親友進出管制區時,駐警應登記其姓名、進出時間,如攜帶物品應予 查驗。 前項居民之親友進入管制區,應攜帶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並由居民親自帶領或向本局 事先登記。
  • 十一、器材、物品運出入管制區,應由主辦單位填具放行條,經駐警查驗、登記(留置第二 聯放行條)後放行,攜帶物品與放行條記載不符時,應暫予留置,並即通知該單位主 管處理。
  • 十二、駐警查驗時,如發現違法(禁)物品或發生重大事故,應即通知憲警單位及本局政風 室處理。
  • 十三、違反本要點規定者,駐警應拒絕其進入管制區,已進入者,應命其立即改正,拒絕改 正者,應命其立即離開管制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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