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6-02-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7 年 10 月 01 日
中華民國87年10月1日臺北市政府(87)北市翡秘字第8720262100號函訂頒全文11點
  • 一、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順利推動各項業務資訊化,特設立資訊推動小 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規定。
  •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策定本局整體資訊系統發展方向、資訊業務實施原則、方針及計畫等。 協調及督導本局各單位業務電腦化及資訊業務推動等相關事宜。 審議本局各單位資訊計畫及相關預算。 其他資訊業務之決策及協調相關事宜。
  •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副局長擔任,委員若干人,由下列人員派兼之: 本局內各單位主管及高參。 局內各單位相關業務承辦人。
  • 四、本小組置幹事若干人,由本局指派相關人員兼任,其中一人由秘書室人員兼任負責幕僚 作業。
  • 五、本小組會議應定期及不定期舉行,並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 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主持。
  • 六、本小組於召開會議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參與諮詢及研議工作,並得邀請有關單位代表列 席說明或報告。
  • 七、本小組於每次會議結束後三日內將有關紀錄報簽局長核定,並移請本局相關單位執行。
  • 八、本小組得不定期向局長提出工作簡報。
  • 九、本小組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依本規定第六點邀請之專家學者得支領出席費。
  • 十、本小組所需經費在各有關預算項下支應。
  • 十一、本小組會報奉局長核定後成立或裁撤。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