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改善交通秩序,促進交通安全,特設臺北市道路交通安 全督導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召集人指定適當人員兼任;委員 十七人至十九人,就左列人員派兼之: (一)本府財政局局長、教育局局長、工務局局長、交通局局長、警察局局長、環境保 護局局長、捷運工程局局長、新聞處處長、主計處處長、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及 研究發展考核員會主任委員。 (二)其他有關機關首長及召集人指定之人員。
- 三、本會報職掌如左: (一)關於道路交通安全政策及計畫之綜合審議事項。 (二)關於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之督導協調事項。 (三)關於改善道路交通工程、交通管理、交通安全教育宣傳之研究規劃及協調等事項 。 (四)關於中央道安委員會交辦案件之協調執行事項。 (五)其他有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之興革及協調事項。
- 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定人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業務。
- 五、本會報置幹事五人(兼任)分別辦理行政、連絡、人事、會計、議事等事項。
- 六、本會報下設工作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交通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召集 人指定適當人員兼任,委員十五人至十七人就左列人員聘兼之: (一)交通規劃學者一人。 (二)交通工程學者一人。 (三)中華民國道路協會專家代表一人。 (四)中華民國運輸學會專家代表一人。 (五)臺北市道路交通安全促進會專家代表一人。 (六)中華民國汽車安全協會代表一人。 (七)本府警察局交通義勇警察大隊代表一人。 (八)本府工務局副局長一人。 (九)本府警察局副局長一人。 (十)本府交通局副局長一人。 (十一)本市停車管理處處長。 (十二)本市交通管制工程處處長。 (十三)本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大隊長。 (十四)其他由召集人指定之適當人員。
- 七、工作小組職掌如左: (一)研擬或審議有關本市交通改善工作之整體規劃與設計事項。 (二)有關案件之先行審查、分析、研究事項。 (三)有關本市交通工程、交通設施及交通改善之調查及會勘事項。 (四)就有關案件之擬具具體意見,提供本會報審議事項。 (五)有關本會報交辦案件之研究執行事項。
- 八、工作小組置幹事五人(兼任)辦理行政連絡、議事安排及交通執法、交通工程、停車管 理、土木工程等議案初審事宜。
- 九、本會報每一至二個月開會一次,工作小組每二星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開臨時會並得邀 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
- 十、本會報及工作小組之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除本機關兼任人員外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或兼職車馬費。
- 十一、本會報及工作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交通局依規定程序編列預算支應。
- 十二、本會報決議案除送有關機關採納執行外,並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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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1-2002
臺北市道路交通安全督導會報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2 年 08 月 30 日
中華民國82年8月30日臺北市政府(82)府人一字第82067896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2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