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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3-1002
自治條例
民國 85 年 07 月 01 日
中華民國85年7月1日臺北市政府(85)府法三字第85040416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
  • 第 1 條
    本標準依停車場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管理機關為台北市停車管理處。
  • 第 3 條
    本標準適用範圍為納入收費管理之路邊停車場及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 (以 下簡稱停車場) 。
  • 第 4 條
    停車場收費費率標準規定如左表:

        方式
      費率
    種類

    計時(單位:元╱每時)

    計次(單位:元╱每次)

    備註

    60

    180

    一、本表除己種費率適用於機器腳踏車外,餘各種類費率均適用於小型車輛,大型車輛應加倍計收。
    二、停車月票(路邊停車場除外),按計時費率乘三十天乘八小時計算收費。
    三、計次收費不出售月票。

    50

    150

    40

    100

    30

    50

    20

    30

    10

    20

  • 第 5 條
    管理機關對停車場之管理應依區域、流量、時段之不同,訂定差別費率並 公告之;並得因特殊情況需要採累進或折扣方式計費。
  • 第 6 條
    停車場所在地區停車需求及停車場使用情形,管理機關應每六個月調查檢 討一次,如收費時間內平均每小時停車數高於收費停車位總數之百分之八 十或低於百分之五十時,應據以提高或降低費率種類,並公告之。
  • 第 7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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